最後更新時間:2012年4月18日
達美及達美聯營航空®,必須遵守達美承載合約。 您可以下載我們最新及最完整的承載合約,該規則也印製在每一張機票上,供乘客參閱。 您也可以查閱合約條件。
為方便起見,我們在下面提供了一些關於達美航空公司機票及搭乘達美航空的重要規定。
此外,您使用本網站時必須遵守各種使用條件。
空運服務必須遵守各家空運承運商的合約條款(其中包括有關規定,法規,票價及其他條款),每一張機票均援引相關條款以為參考,這些合約條款也是承載合約的一部分。 相關條款可能包含,但不僅限於:
您可以在美國境內任一出售達美機票的售票處,獲得有關上列1至6規定的詳細訊息。 您有權利在機場或市區售票處,查看每一家空運承載者所訂定的承運規則全文。 您也可以要求免費索取各家航空公司有關承運條款的全文。 您也可以要求免費索取各家航空公司有關承運條款的全文。
達美保留隨時可以修訂其承載合約的權利。 您的旅行將受到購買機票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限制,若基於營運理由的合理需要以及條款變更不會對您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達美保留實施目前在您旅行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權利。 未經企業管理幹部授權,達美票務人員及達美航空職員無權修改合約條款。
達美的承載條款允許達美在下列情況發生時,拒絕運輸乘客:
達美航空公司不會以下列理由拒絕運輸乘客:
航班超額訂位的情況偶有發生,因此即使已經確認預訂機位的乘客,偶爾也會遇到無法登機的情況。 一旦發生超額訂位,在航空公司職員詢問有無乘客自願放棄預訂機位,以換取航空公司提出之賠償金之前,航空公司將不會拒絕乘客登機的請求。 如果沒有足夠的乘客願意主動放棄機位,我公司將根據先到先登機之慣例,拒絕後到之乘客登機。
對於被拒絕登機的乘客,本公司大多會給予賠償,只有極少數例外。 每家航空公司在機場的票務櫃台,及辦理報到登機手續的登機門櫃台,均備有關於賠償金額和登機優先順序的詳細說明。 部分航空公司的消費者保護條例並不適用於國外某些國家,即使如此,仍可能援引其他消費者保護條例。 詳情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洽詢。
我們將根據我們發佈的行程表和您機票上所載的行程表,做出適當的努力載運您和您的行李。但對於已發佈的行程表、航班時間、航機種類、座位安排以及您機票上或達美已發佈的行程上其他類似的詳情並不提供保證,也不是構成此合約的一部分。 達美得隨時替換承載者或航機、延期或取消航班、變更座位安排,和更動或略過機票上所載的中途停留站。
如果變更是在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除了退還您的機票款以外,我們對您沒有其他責任。 如果變更是在我們可以控制的情況下發生,那麼我們會安排您搭乘下一班有座位的航班送您到目的地(或由我們決定的替代航班),且依情況而定,您可能有權獲得部分退費和/或我們提供的餐點、住宿和/或地面交通,以安頓您在航班延誤期間的需要。
如果乘客旅程的最終目的地,或途中降落地點位於出發地以外的國家,該名乘客全程(包括在某一國境內的全部旅程),都必須遵守《蒙特利爾公約》或其前身《華沙公約》及其修正條款之規定。 如果這類旅客受傷,死亡,行李遭到毀壞或遺失,或者乘客與行李延誤抵達時,承載之航空公司的責任均須根據《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包括與適用運費規則有關之特定承載合約。
加入此一特別合約的航空公司名單,可見諸這些航空公司所有的售票處,乘客可向各該航空公司查驗。
由本承載者承運的國際航班的賠償責任範圍如下:
如果您旅程中尚需搭乘其他航空公司之航班,您應該向該公司了解其賠償責任範圍之相關資訊。
這項公告概括介紹了歐盟立法和蒙特利爾公約所要求適用於歐盟航空承載者的責任規則。 詳情請見國際承載合約。
航空承載者對旅客及其行李之責任
這項公告概括介紹了歐盟立法和蒙特利爾公約所要求適用於歐盟航空承載者的責任規則。
死亡或受傷賠償
對於乘客受傷或死亡的責任沒有索賠限制。 對於113,100美元的特別提款權(SDR)以下的損失(折合當地貨幣的大概金額*),航空承載者對索賠金額不能反駁。 如果超過該金額,航空承載者可以透過證明不是出於該公司之疏忽或其他過失,為己方進行辯護。
預付款
如果乘客遇害或受傷,航空承載者必須在確定符合索賠資格之乘客身份後15日內支付預付款,以滿足乘客的緊急經濟需求。 在有死亡事故的情況下,預付款不應少於18,096特別提款權(SDRs)(折合當地貨幣的大概金額*)。
乘客延誤抵達
如果航空公司使乘客延誤抵達,航空承載者應對損失承擔責任,除非航空承載者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損失之造成,或者證明航空公司不可能採取任何措施,阻止該情況之發生。 乘客延誤的賠償限額為4,694美元的特別提款權(折合當地貨幣的大概金額*)。
行李的延誤、損壞、遺失或破損
航空承載者應對1,131SDR以下(折合當地貨幣的大概金額*)的行李延誤、毀壞、遺失或破損承擔責任。 對於托運的行李,承載者即使沒有過失,也應承擔責任,除非行李本身就有缺陷或不適合用來運輸所裝物品。 對於未托運的行李,承載者只有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必須承擔責任。
較高行李賠償額度
乘客最晚可在辦理報到登機手續時,辦理特殊申報,並支付額外費用,如此便可享受較高的賠償額度。
有關行李之申訴
如果行李發生破損,延誤,遺失或毀壞的情況,乘客必須盡快寫信向航空承載者申訴。 對於托運行李的破損,乘客必須在取得行李之日起七天內(如果行李延誤,必須在21天內)寫信申訴。
合同和實際承載者的責任
如果實際執行飛航勤務的航空承載者,有異於簽訂合同的航空承載者,當乘客蒙受損失時,有權對任何一方提出申訴,或向任何一方提出索賠要求。 如果機票上註明了航空承載者的名稱或代碼,則該航空承載者即為簽訂合同的航空承載者。
申訴時間限制
必須在飛機抵達之日或從飛機應抵達之日起的兩年內,向法院起訴索賠。 基本資訊
上述規則是根據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落實於2027/97號歐盟條例(EC)(經過889/2002號歐盟條例修訂)和成員國國家的立法。
免責聲明:
本公告是根據歐盟(EC)條例第889/2002號之規定所設, 不能作為索賠的根據,或依此解釋條例或《蒙特婁公約》的規定,同時也不構成承載者與您之間的合約。 承載者對本公告內容的準確性不予負責。
*SDR是國際貨幣組織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的貨幣單位。 SDR的價值是以眾多重要的國際貨幣為基礎,其價值會不斷改變。 請至國際貨幣組織(IMF)網站查詢,以確定SDR與當地貨幣的兌換率。
根據以色列消費者保護法,5741-1981,發生在以色列的銷售交易可以在交易日期後的十四(14)日之內取消,但是不得晚於行程首個航班出發日期之前的七(7)個工作日。 預訂取消和申請退費必須以書面方式傳送。 如果滿足上面列出的條件,退費將轉入乘客的帳戶,扣除每張機票票價總額的百分之五(5%)或每張機票100新謝克爾的取消費用,以較低者為準。
對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所提出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達美航空公司提出,並於事發後21日內提出書面索賠,否則,本公司將不予受理。 如果您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也必須於事發一年之內提出。
關於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所的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關於行李破損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關於行李遺失或延遲送達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21日內傳送書面索賠要求,否則不予受理。 如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必須於事發後兩年內提出。
對於僅限於美國境內的旅行,如果出現行李遺失,損壞或延誤的情況,每位持票乘客最多可獲得3,300美元的賠償(事先申報更高價值,並已另外繳交費用的乘客則不在此限)。 對於易碎或易腐爛物品,承載者將不予負責。
注意:本公司對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所擔負責任的相關規則,以及您必須在有效時限內申報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之責任的相關規定,會因為您旅行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詳情請向達美業務代表查詢。
對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所提出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達美航空公司提出,並於事發後21日內提出書面索賠,否則,本公司將不予受理。 如果您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也必須於事發一年之內提出。
關於行李遺失,破損或延遲送達所的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關於行李破損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關於行李遺失或延遲送達的索賠,必須於事發後21日內傳送書面索賠要求,否則不予受理。 如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必須於事發後兩年內提出。
達美聯營航空是使用達美航空航班編號3600-6799的地區性航空公司。 由航空合作夥伴營運的帶有「DL」代號的航班稱為「共用航班編號」航班。 更多詳情請洽詢達美航空。
乘客如不遵守辦理報到登機手續的相關規定,其預訂機位及登機證可能會被取消,這類乘客並不符合被拒登機而獲賠償之條件。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辦理報到登機規定。
如果您未履行下述各項,則去程或回程的預訂機位可能會被取消:
如未特別說明,delta.com上所標示的貨幣單位均為美元。
出於您的安全考慮,達美要求,所有年滿18歲的乘客在旅行時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可接受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兩種:
注意: 沒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乘客,將無法登機旅行。
達美航空全面禁煙。 所有由達美營運的航班及達美的聯運航班,一律全面禁止使用煙草產品。
您可透過以下方式與美國交通部之航空乘客保護部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