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合約: 國際航班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8日。  簡易語言版本PDF

規則1一般條款

A. 承載合約:
如果您購買達美航班機票,即表示您與我們簽訂合約,並同意遵守相關條款。 該合約(即「承載合約」)的條款請見:

  • 您的機票;
  • 這些承載條件;以及
  • 我們的公開發售票價規則與規定,管理適用於您行程的票價與其他費用之計算(以下簡稱「票價規則」)。

達美航空公司國際承載條件詳列如下。 對於過去的承載條件,請傳送電子郵件給我們,說明您要求的是哪個運價表,以及您的購票日期。

此文件為達美航空的國際承載條件。 此條件適用於任何國際承載行程,並說明達美航空承載旅客的條款。 所有在美國境內的旅行都將受達美航空國內一般規則關稅約束。 於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旅行則受加拿大一般規則關稅約束。

於此合約中提及的任何「達美」係指達美航空公司、達美快線(Delta Shuttle)以及達美聯營航空。 部分由達美銷售的航班可能由其他承載者營運。 若航班是由任何達美航空公司以外的承載者營運,我們將會在航班時刻表中註明承載者,並會於預訂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您溝通此一資訊。 於此承載條件中詳述適用於達美航空的交通條款,亦適用於由達美聯營航空與達美快線(Delta Shuttle)營運的航班,以及達美航空為銷售承載者的聯營航班。

達美航空可作為代理人,代表與達美航空有聯航協議的其他承載者(在達美航空不是銷售承載者的情況下)提供機票開立、行李託運和訂位服務。 針對由其他營運承載者營運的聯營航班,必須遵守營運承載者的承載條件。 其他承載者之航班可能適用不同的承載規則與條款,請直接向承載者詢問並了解這些條件。

部分承載條件中的規定,僅適用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或前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旅客。 所有國家和地區特定的規則和要求均載於本承載條件第27條

B. 承載條件附錄

達美航空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時修改這些承載條件。 您的旅行將受到購買機票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限制,若基於營運理由的合理需要,以及條款變更不會對您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達美航空保留實施目前在您旅行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權利。 除非由達美航空企業主管以書面授權,否則任何達美航空員工或票務人員皆無權修改承載條件之任何規定。

規則2:航班時刻表與運營

達美航空將做出適當的努力,將您和您的行李從出發地運往目的地。但對於已公布的航班時刻表、航班時間、航機種類、座位安排,以及您的機票上或達美航空已公布的行程上其他類似詳細資訊均不提供保證,也不構成承載合約的一部分。 達美航空得隨時替換承載者或航機、變更時刻、延期或取消航班、變更座位安排,和更動機票上所載的中途停留站或不停留。 達美航空在當這類變更時的責任如第23條規則中所規定。 對於轉機情形、無法準時營運之航班、變更任何航班的時刻表、變更座位分配或航機型號、或修改達美航空把旅客從機票所載出發地運送至目的地的航線情事,達美航空概不承擔責任。

規則3: 定義

動物一詞除了一般涵義之外,也包含爬蟲類、兩棲動物、鳥類和魚類。

適用全額票價
指承載者的航機官方一般航班時刻表,或乘客使用的航機機艙根據服務等級所具體指定的單程票價,無論是特別公布還是從解釋中衍生而出的。

適用法律
指承載者的所有法律、規則、規定、命令、條約、公約、政令與指示,在各情況下適用於根據承載合約提供的服務範圍。

承載者
指在此規則表中顯示為參與者的任意航空承載者。

相同站點航廈
是指兩個(含)以上相對鄰近的機場,針對此票價的目的將視為同一站點。

連號機票
是指同時發給乘客兩張以上的機票,共同構成單一的承載合約。

公約是指以下任一適用於本承載的公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華沙公約)、1999年5月28日開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婁公約),或經1955年海牙議定書修訂的該公約(海牙公約)。

日(天數)
是指完整的日曆天數,包括週末及法定假日(不包括通知寄送當日)。

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
之定義請見第18(H)條前往頁尾備註規定。

眷屬
是指駐外美軍人員或美國大使館人員的配偶和子女,這些眷屬在經濟上依賴該等人員的扶養。

美國交通部(DOT)危險物品規定
指美國交通部材料運輸局(Transportation Bureau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頒布的有害物質法規,聯邦法規第49條,第171到第177部分(49 CFR 171-177),這些規定可能會不時修改。

票價組成部分
是指從出發地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之間行程部分所支付的票價。

政府運輸要求(Government Transport Request, GTR)
是指用於美國聯邦政府公務旅客的機票付款與旅行授權的表格。

團體
指適用票價規則中規定且與票價一起指定的最小乘客數量。 只要旅客人數少於最低人數限制,即使支付最低人數的票價,亦不得以團體票價飛行,除非票價規則中另有註明允許。

直系親屬
指配偶、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子女、繼子女、(外)孫子女、父母、繼父母、(外)祖父母、兄弟、繼兄弟、姐妹、繼姐妹、媳婦、女婿、公公、岳父、婆婆、岳母、姑姑、阿姨、伯母、嬸嬸、舅媽、伯父、叔叔、姑丈、姨丈、舅舅、姪女、外甥女、侄子、外甥、姐夫、妹夫、小姑、大姑、小姨子、大姨子。

聯程
指使用多家承載者的服務與特定票價相關的服務。

國際乘載是指(除適用公約時)根據承載合約,航班的出發地與降落地位於不同的國家。 於此定義中,「州」包含其所主權、授權或託管的所有領土區域。

銷售承載者是指以其代碼銷售航班的承載者。

軍事機構是指美國陸軍、海軍與空軍部門;海軍陸戰隊;美國海岸警衛隊;太空軍;陸軍、海軍、空軍與海岸警衛隊各自的學校以及美國國民警衛隊。 不包含儲備軍官訓練團。

軍隊乘客
指旅行當日為在現役狀態下或已退役七天內的軍事機構之軍事人員。

營運承載者是指實際營運航班的承載者。

身心障礙人士指任何有身體或精神障礙的人,無論是永久或臨時障礙,實質上限制了一項或多項主要的生命活動,有此類障礙的紀錄,或被視為有此類障礙。 此詞彙應依據適用法律規定加以進一步定義,包括14 C.F.R. 382.3中規定的美國法規。

個人照護人員
指與身心障礙人士一同旅行的同行旅客,以便照護該身心障礙人士之需求。

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
指在旅客之原始航班或航班抵達後的兩小時內,為旅客免費提供機場交通或其他交通服務,以協助旅客前往其下一個中途停留站點,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則會將旅客送往其目的地。

相關費用
指顯示在機票的票價結構框顯示的費用、取消罰金、不可退費金額、重新預訂與重新安排行程費用以及超額行李費。

重新安排行程
指的是開立新機票、或接受使用現有機票,包含前往原始目的地的交通,但是透過與機票上不同的路線。

來回行程
指行程最終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且為合法的航線,並包括出發與返回航段。 所有來回票價的機票開立航段必須以同一(單一)旅客姓名記錄(PNR)確認。

航線指透過承載者與/或城市與/或服務等級與/或航機類型(噴射客機或螺旋槳機)在兩個站點之間提供的交通。

安全服務人員指由達美航空根據規定6(C),前往頁尾備註要求與身心障礙人士一同旅行的人員: 為滿足身心障礙人士的機上醫療需求;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與機組人員溝通;或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在緊急情況下撤離航機。

自主活動是指身心障礙人士不需要承載者平時提供之服務以外的服務內容,或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承載者提供之服務以外的服務內容。

特別提款權指一個特殊的貨幣單位,該貨幣價值在每個銀行工作日波動並重新計算。 大多數商業銀行都知道該價值,某些報紙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調查中也會報導,並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每週於線上公布:https://www.imf.org/external/np/fin/data/rms_sdrv.aspx(在新視窗中開啟)

候補乘客是指在航班起飛時依據座位供應情況登機的乘客,且僅能在所有持有該航班訂位的乘客都已登機後才能登機。 並非所有航班皆可提供候補。

中途停留:中途停留是指當乘客抵達中途站點,且在抵達中途站點後的24小時內並無排定的出發計畫。

轉機指從一個承載者的航班改為另一個承載者的航班;或者從承載者的航班改為同一航空公司的另一航班,且航班編號相同;或者從承載者的航班改為相同承載者另一航班的不同航班編號的服務,不論是否更換航機。

轉機點是指乘客從任何航站點搭乘某個承載者的航班服務轉換至同一個承載者(使用不同的航班編號)或另一個承載者的航班服務。

美利堅合眾國是係指包含以下區域: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亞、肯頓島、關島、中途島和與威克群島。

美國武裝部隊/美國軍事機構是指美國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海岸警衛隊和太空軍部門;陸軍、海軍、空軍與海岸警衛隊各自的學校,不包括美國國民警衛局或預備役軍官訓練團,或未持有美國綠色識別證的有效武裝部隊儲備成員。

美國軍事人員-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僅指現役軍人,並指美國軍事機構的軍事人員,其持有有效的現役美國武裝部隊綠色識別證、現役狀態並經授權休假、離開或通過因而旅行,但在往返臨時值勤地點的臨時命令時的軍事人員除外。

規則4:個人資料

旅客了解基於預訂機位、獲得輔助服務、遵守海關與入境要求目的,已向承載者提供個人資訊,且政府單位可取得該資訊。 基於此等目的,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旅客授權承載者儲存該資訊,並將資訊傳送給其內部人員、其他承載者或服務供應商,不論他們所在的國家位置。 所有的乘客資訊都會根據達美航空的隱私權政策處理(https://www.delta.com/en_US/privacy-and-security)。

規則5:機場間交通

除非於下方特別註明,達美航空不營運或提供機場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交通。 當同一都會區有超過一個機場,且旅客轉機時,要求於不同機場抵達與起飛時,旅客須自行安排兩個機場之間的交通,並支付交通費用。 任何提供此類服務的獨立營運者不得視為達美航空的代理商或服務商。 即使達美航空可能協助安排相關地面交通服務,但您同意達美航空並不需要為任何獨立營運者之行為負責。 如果達美航空發放給您一張兌換券,以支付任何獨立承包商提供之服務的費用,但您決定不使用這些服務,則該服務的兌換券將無法退款且不具現金價值。

於不同機場間轉機時,旅客必須先提領行李然後重新託運。

規則6:承載身心障礙人士

A. 受理載運


達美航空會盡全力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服務,並且不會因為個人身心障礙而拒絕載運,除非受法律允許或要求。

B. 受理自主活動聲明

除非達美航空根據規則6(C)判定基於安全理由必須由安全服務人員陪同,否則達美航空將接受由身心障礙人士本人或他人代表其所做的決定為其自主活動。 一旦知悉個人得以「自主活動」,達美航空不得以沒有個人照護人員陪伴或假設該旅客需要航空公司職員額外照護以滿足旅客需求為由,而拒絕載運該名旅客。

C. 特定乘客必須有安全服務人員陪同

如果乘客為身心障礙人士,且達美航空確定因下類情況而必須有服務人員協助時,達美航空可能會規定安全服務人員陪同乘客並提供接送服務,此類情況包含,但不限於:

  1. 乘客由於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安全相關指令或作出適當回應;
  2. 由於嚴重的行動障礙,乘客無法協助自己從班機疏散;或者
  3. 當乘客有重度聽力與視力障礙,無法找到方法與達美航空人員取得足夠溝通以獲得安全說明時。

D. 醫療證明

除非法律允許,否則達美航空不會以要求身心障礙人士提出醫療證明作為旅行條件。 如達美航空在合理認為該旅客無法在沒有額外醫療協助的情況下安全地完成飛行,則達美航空有權要求旅客出示醫療證明。

E. 座位限制與分配

當有身心障礙人士需要特定座位,才能因應其身心障礙狀況時,達美航空會在可能範圍內提供符合旅客需求的座位分配,包含安排該名旅客與同行的安全服務人員或個人照護人員坐在一起。 除非受法律要求,否則不會禁止身心障礙人士坐在緊急出口旁的座位。

F. 受理輔具

除了一般行李限額之外,達美航空也會免費以優先託運受理輔助設備,包含但不限於:

  1. 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或者手動操作的固定框架輪椅;
  2. 手動、折疊輪椅;
  3. 助行器、手杖、拐杖、支撐架;
  4. 任何可協助用戶溝通的裝置;以及
  5. 任何義肢或醫療裝置。

在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會於飛行途中免費提供旅客存放其手動、折疊輪椅以及其他小型行動輔具於客艙內。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組裝與拆卸行動載具的服務。 輪椅與行動輔具將會是最後放進航機的物品,並且會是第一個被取出的物品。

G. 使用手動輪椅

在空間與設備允許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允許使用手動輪椅的旅客坐在輪椅上:

  1. 直到乘客抵達登機門為止;
  2. 在乘客往返於航廈和航機機門之間;以及
  3. 在乘客往返於航廈和航機之間。

H. 服務動物

達美航空將免費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所需協助服務性動物的載運。 服務性動物的定義僅限經過專門訓練以便服務身心障礙人士的犬類(品種不限)。 若情況允許,達美航空將會安排足夠空間的座位,給該名旅客以及服務性動物。 達美航空允許服務動物陪同該名旅客登機,並待在旅客座位的地板上。 恕不允許服務動物佔據旅客座位。 在法律允許或要求的範圍內,達美航空得自行決定在為了旅客或機組人員舒適與安全著想,或為避免達美航空資產或其旅客或員工受傷害的情況下,合理拒絕載運任何服務動物之權利。

I. 身心障礙人士服務

達美航空會依要求向身心障礙人士提供下列服務;

  1. 在報到櫃台協助辦理報到手續;
  2. 協助前往登機區域;
  3. 協助登機與下機;
  4. 協助放置與拿取手提行李、隨身行李以及領取託運行李;
  5. 協助往返機上廁所;
  6. 協助前往公共區域,或在部分情況下,協助前往其他承載者的客服代表;
  7. 協助往返乘客自己的行動輔助裝置與達美航空提供的行動輔助裝置;
  8. 協助往返行動輔助裝置與乘客的座位;
  9. 有限的餐飲協助,例如打開食物包裝、告知內容物以及將大型食物切成小塊;
  10. 於飛行期間定期詢問乘客是否有任何需求;以及
  11. 向個別身心障礙乘客及其安全服務人員簡報緊急應變程序以及客艙內部平面圖。

J. 特殊服務事先通知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達美航空得以要求身心障礙人士針對所需要的特殊服務提出事先通知。 適用於此規定的服務包含,但不限於:

  1. 在低於60個座位的航機上提供電動輪椅服務;
  2. 提供電池或其他輔助裝置的危險物品包裝;
  3. 服務10人或以上人數的身心障礙團體乘客;
  4. 在超過60個座位的航機上提供機上輪椅;
  5. 在客艙內載運服務動物(除非是在出發前48小時內購買的機票);
  6. 協助於預計飛行8小時(含)以上的航段中運輸服務性動物;或
  7. 服務有重度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乘客。

旅客須於訂位時盡早提出相關要求。 若乘客於出發前至少48小時前提出特殊服務的需求,達美航空將盡一切可能滿足乘客的需求。 若乘客在出發前48小時內才提出特殊服務的需求,達美航空將盡力提供乘客需要的服務。

K. 登機與下機

若身心障礙人士需要登機就座或置放手提行李的協助,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允許該名乘客較其他乘客優先登機。

L. 資訊溝通與確認

達美航空應盡合理努力,以身心障礙人士足以理解的溝通方式,確實向其傳達涉及中停站、班機延誤、航班時刻表變更、轉機、機上服務、行李提領等相關乘客公告資訊。

M. 定時詢問

在等待登機的期間,達美航空會定時向使用輪椅且無法獨立行動的旅客詢問是否需要任何協助,若旅客要求的服務為達美航空通常提供的服務,須向該旅客提供相關服務。

規則7: 拒絶載運

達美航空得以基於下列原因拒絕載運任何旅客,或隨時請任何旅客下機:

A. 政府要求或不可抗力

為了遵守任何法律、規定或政府命令或要求,或基於天氣或其他非達美航空所能控制之因素,包含自然現象、罷工、內亂、禁運、戰爭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B. 搜查旅客或物品

當旅客拒絕受搜查身體或物品裡是否有爆裂物、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禁運物品。

C. 身分證明

旅客拒絕依要求出示身分證名文件。

D. 國際旅行

旅客進行任何國際旅行時,若:

  1. 此類乘客未備妥旅行文件;或
  2. 此類運輸屬於違法行為。

E. 無法遵守達美航空規定或承載合約

如果乘客或購票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旅行社)未遵守或拒絕遵守本公司之相關規則、規定,或「承載合約」中的任何條款。

F. 旅客行為或條件

除非是法律允許或規定的情況,否則根據14C.F.R. §382.5與382.31的規定,達美航空不會因乘客的身心障礙情況而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達美航空不會因為種族、膚色、國籍、宗教、性別、性向或族群拒絕提供載運。 視限制而定,達美航空得以自行決定為了旅客或機組人員舒適與安全著想,或為避免達美航空資產或其旅客或員工受傷害,合理拒絕載運任何旅客或請任何旅客離開航機。 舉例來說,達美航空得以於下列情況下(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拒絕載運或請旅客離開航機:

  1. 如果乘客的行為失序、惡言相向或有暴力行為,或乘客疑似呈現酒醉或吸毒的狀態;
  2. 如果乘客赤腳出現;
  3. 如果乘客干擾機組人員的作業,或不肯服從機組人員的指示;
  4. 如果乘客患有傳染病,並且可能在一般飛行情況下傳染給其他乘客;
  5. 如果乘客無法坐在座位上並繫上安全帶;
  6. 當乘客的行為可能造成危險,或對其本人、機組人員、其他旅客、承載者的航機和/或財產,或其他乘客的財產構成危害風險時;
  7. 如果乘客患有重病,則必須提供醫生的書面適航同意書才能飛行;或
  8. 如果乘客的行為舉止、穿著打扮、衛生情況或體味極可能冒犯或影響其他的乘客。

G. 旅客資源

乘客、購票者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和旅行社不得做出任何授權達美航空根據本規則拒絕運輸的行為。 如果有任何乘客因本規則所列之原因遭到拒載或移除飛行名單,可根據第23條規則之規定獲得其機票未使用部分的等價退款金額。

規則8:兒童登機規定

A.  由成人陪伴的兒童

1. 一般規則

除了這個規則的規定之外,年齡為15歲以下的兒童必須在家長、監護人或其他至少年滿18歲的乘客陪同下,搭乘同一個航班的同一個艙等,否則我們將無法接受該兒童乘客登機。 達美航空得以於辦理報到手續時要求查看可證明該兒童年齡的相關文件。 有效護照、出生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身分證件皆可。

2. 2歲以下的隨行兒童。

一名未滿2歲的孩童如果不佔用座位,可以在年滿18歲且支付全額票價之乘客或父母/法定監護人的陪同下旅行,但需支付適用的不佔位嬰幼兒票價(包括稅金)。 其他嬰幼兒以及佔位嬰幼兒皆必須支付適用的全額票價。 每位成人最多可攜帶2位嬰兒同行。 達美航空建議所有佔位兒童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在旅行時年滿2歲的嬰幼兒必須購買座位,並支付適用全程的全額票價。

3. 年滿2歲的隨行兒童

年滿2歲的兒童將適用全額票價。

B. 15歲以下的單獨旅行之孩童。

15歲以下的孩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搭乘達美航空單獨旅行:

    1. 5歲以下的孩童

只要是5歲以下的孩童,均不可單獨旅行。

   2. 介於5到14歲的孩童

5到7歲單獨旅行之孩童僅能搭乘直飛不中停的航班,且不得轉搭其他航空的航班。 8到14歲的孩童可獨自搭乘達美航空的直飛不中停航班或轉機航班,但是除了達美聯營航空、荷蘭皇家航空、法國航空和墨西哥航空以外,不得轉機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C.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1. 當「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為必要服務時

除非此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所有15歲以下且符合達美航空運輸資格的乘客都必須使用「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2.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之定義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意即,自未成年人登機並於中停站或目的地與接機人員會面期間,達美航空將監督未成年人。 達美航空不會向單獨旅行之孩童提供適用於成人旅客以外的財務或監護責任。 達美航空有權但沒有必要驗證於轉機點或最終目的地接機人士的身分。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必須確認其目的地,且不得搭乘晚間的最後一班轉機航班(僅有一班轉機航班且該航班為當日最後一班航班的地區,或往返阿拉斯加或夏威夷的航班例外),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亦不得搭乘不是前往該孩童之目的地的航班。 達美航空要求家長或負責該孩童安全的成年人陪同孩童直到登機,且該名成年人必須提供將於轉機點或目的地接機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以及地址。 達美航空保留拒絕非事先指定人士接走孩童的權利。 達美航空代表不得為單獨旅行的孩童提供藥品。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不得搭乘航程時間超過2小時,且出發時間在下午9點與上午5點 (「紅眼班機」)的國內航班。 此限制不適用於往返夏威夷和阿拉斯加的紅眼班機,然而,搭乘從夏威夷或阿拉斯加起飛紅眼班機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不可轉搭國內紅眼班機或當日的最後一班航班,除非該航班為當日唯一航班。

D. 介於15到17歲的單獨旅行之孩童

雖然並非強制規定,但家長或監護人可以替介於15到17歲的青少年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須支付相關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用。

E.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

除了適用票價之外,需要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必須支付下列所訂定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 達美航空有權拒絕載運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但未支付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 如果有2位以上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是同一個直系親屬的家庭成員,而且是在一起開票且結伴同行的情況,則只需要支付一筆服務費用即可。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用在此援引並列入本規則中。

F.  暫停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單獨旅行之權利

若可能因天氣、異常營運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班變更,達美航空得以暫停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之旅行和/或為該名孩童重新預訂替代航班。 為避免疑義,此規則也適用於未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的15至17歲之單獨旅行的孩童。 如果達美航空根據上述情況拒絕載送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則適用本承運條款的第7(G)條規則之規定。

G.   同意旅行證明

年滿(12)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若無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行,在票務辦公室或旅行社預訂機票時,必須確認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知悉未成年人的行程,並且獲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讓未成年乘客旅行與離開出發國家的許可。 在起飛前若時間允許,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提供書面聲明,且若為國際旅行,必須於聲明中註明未成年人將於目的地國家拜訪並將負責其安全的人士。 若於起飛前臨時完成訂位,且時間不足以撰寫書面聲明,則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須提供口頭擔保。

規則9:經過特殊培訓的服務犬

達美航空免費受理載運受過訓練的犬隻: (1) 以便引導視障人士,前提是該犬隻陪同的視障乘客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2) 協助聽障人士,前提是該犬隻陪同的聽障乘客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3) 協助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的身心障礙乘客,或 (4) 提供爆裂物偵測或搜救行動服務,前提是該犬隻必須有美國軍方與美國政府負責人員陪同。 針對上述(1)與(2)的兩種情況,如果服務犬有訓犬師陪同,且旅行目的是為了前往飼主住家以完成訓練,達美航空也會接受此類犬隻登機。 在任何情況下,服務犬將可獲准陪伴旅客登機,但不得佔位。

規則10: 禁菸服務

 達美航空的所有航班全面禁菸,並禁止使用任何無煙的菸草產品(包含各式電子菸)。

規則11: 旅客醫療用氧氣

在達美航空或達美聯營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上,只有經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核准的可攜式氧氣製造機(POC)才能帶到機上使用醫用氧氣。 必須於48小時前提出通知。 請參閱輔助裝置與藥物 | 達美航空公司,以獲取有關需要由執照醫師簽發的醫療證明和航前醫療檢查的資訊。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旅客醫療安檢服務。 若旅客在醫療安檢完成之後針對其行程進行自願性的變更,則可能必須重新通過安檢。 於達美航空航班上使用POCs的旅客,不得坐在緊急出口或機艙隔間板後的座位。

規則12:機票資訊

A. 必須出示從出發地前往目的地的有效機票。

B. 機票不可轉讓。 購買機票的人士與旅客,必須負責確保機票上所顯示之旅客姓名正確。 若機票所顯示之姓名與旅客姓名不符,則機票無效。

C. 僅在符合所有銷售規則與條款之情況下,機票才有效。

D. 若因乘客未遵守本「承載合約」而導致機票無效,達美航空可以:

  1. 取消乘客行程或預訂中所有剩餘的部分、
  2. 沒收機票尚未使用的所有部分、
  3. 拒絕讓該乘客登機或託運行李,和/或
  4. 評估合理的機票剩餘價值並補償乘客,該金額不應低於乘客實際支付的票價與乘客實際行程的最低適用票價之差額。

E. 機票效期

機票自原始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且行程必須在此有效期限內出發。 一旦開始旅行,所有的行程都必須在旅行開始日起一年內完成。

若更換機票或重新開票:

  1. 一張完全未使用的機票必須在原始有效期限的一年內進行更換,並會獲得一個新的機票開票日期,但將根據更換日期沿用原始的有效期限。 行程必須在原始有效期限內出發,並且所有行程都必須在出發日期起的一年內完成。
  2. 若行程已在原始有效期限內出發,則必須重新開票,且所有行程都必須在出發日期起的一年內完成。

注意:特定票價可能有不同的有效期限,在此情況下,請以該票價所適用的特定規則為準。

若旅客在有效期限到期前,因沒有座位或航班取消而無法使用機票(或部分的機票),則該機票將持續有效至可提供座位為止。

F.  電子機票(E-Ticket/ET)是透過承載者的電子訂位系統處理的訂位紀錄。 消費者會收到電子機票作為書面證明,且電子機票上會註明承載者訂位系統中的訂位資訊以及機票資訊摘要。 無論交易地點、承載者、付款方式或旅客類型(包含「飛凡哩程常客計劃」以及相關承載者之飛行常客會員)為何,承載者都必須開立電子機票(ET)。

G.  外部重新出票費用

對於原本在美國或加拿大由非達美航空開立的機票,達美航空將收取不可退款的USD $50.00 重新開票費用,但是此費用不適用於確認當日航班交易、異常營運(由達美航空自行認定)或行程變更狀況、「飛凡哩程常客計劃」升等重新開票、在delta.com重新開票,或軍隊或政府票價機票。 此費用適用於所有由旅客提出之已發行機票的變更要求。

H.  其他票務費用

除了適用的票價外,對於在歐洲直接向達美航空訂位組購買的機票,達美航空將在開票時收取額外的開票費用,具體費用,詳見delta.com官網(目前可在https://www.delta.com/en_US/traveling-with-us/baggage/before-your-trip/checked#DirectTicketing查看)。 此額外費用不得退款,且必須包含在旅客報價的總票價中。 此額外費用不適用於在delta.com直接向達美航空購買的機票。

I.   空間限制

達美航空將限制任一航班之任一訂位艙等或客艙旅客人數,而該票價和訂位艙等不一定適用於所有航班或所有地點。 達美航空於特定航班所提供的座位數量,是根據達美航空對每一航班預計總載客量之最佳判斷而定。

規則13:預訂機位確認

所有訂位必須在達美航空或其代理商確認空位與座位分配,並將其輸入達美航空的電子訂位系統後才生效。

除非有適用票價規則規定更早的開票截止期限,或達美航空與乘客達成其他的協議,否則達美航空必須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至少60分鐘前收到票款並提供預訂機位的機票。 未能配合開票期限或適用票價規則,或與旅客之間其他協議的較早開票期限,則會導致訂位取消,而不另行通知。 適用較早開票期限之機場清單詳列於delta.com/checkin,本條款中也有引述。

規則14:預訂機位取消

A.  只要是為了遵守法律、政府法規、指令或要求,或配合政府緊急交通調度的要求,或視天氣狀況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必須做出必要或合理之安排,達美航空將會取消任何乘客的預訂機位。

B. 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安全飛行計劃要求達美航空在旅客預訂美國境內或出入境美國之航班時,以及預訂由美國航空公司營運之點到點國際航班時,向其收集下列額外資訊:

  1. 全名(必填),須與政府發行,適合旅行用的身分證明上所顯示的相同
  2. 出生日期(必填)
  3. 性別(必填)
  4. 申訴號碼(選填)

如果沒有在預定出發時間至少72小時前提供必要的「安全航班乘客資料」(全名、出生日期、性別),達美航空可能會取消您的訂位。 這個取消政策適用於所有達美航空的機票,包含我們的聯營合作夥伴營運之航班的機票。

C.  未辦理報到

若無法搭乘行程中的任何航班且沒有在航班起飛前通知達美航空,則達美航空得以取消您訂位行程中尚未搭乘的所有航班。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您的機票將不具任何剩餘價值。

D.  機場辦理報到手續時間限制

      1. 若超過辦理報到手續和登機的截止時間,預訂機位將被取消

若無法於航班規定報到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手續,或如果無法在規定的登機截止時間前抵達登機門並準備好登機,則您的訂位可能被取消。 旅行當天的辦理報到手續和登機截止時間將會公佈在delta.com。

     2. 乘客有責任預留充裕時間

您必須提前抵達機場,並有充足的時間辦理報到手續、通過安檢以及辦理所有政府規定的離境手續,並於登機截止時間之前抵達登機門。 達美航空不會為了沒有準時抵達登機門準備好登機的旅客延遲起飛航班,且對於旅客無法遵守此一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費用將不負任何責任。

規則15:票價

A.     票價僅適用於開票的行程

票價僅適用於介於所公布地點之間的旅行 不得以比旅行距離更加遙遠之距離和/或公開發售票價來開票,即使可能可以用較低的票價開票。

B.    錯誤票價

達美航空將竭盡所能確保所有公開發售票價的準確性以及可銷售性,但政策規定,達美航空並不會也不會試圖提供零元的機票票價,如有發生此一情況,即為錯誤,或可合理解釋為錯誤。 如果無意公布出售錯誤的票價,並且在修正之前以錯誤票價開票,達美航空保留取消已購買之機票並退還購票者所支付所有金額的權利,或者根據購票者的選擇可重新開票正確票價的機票。

在此情況下,達美航空亦將補償購票人因購買該機票而產生的任何合理、實際、不可退還且可驗證的自付費用。 消費者必須提供實際消費的收據或其他證據,以為任何的請款要求進行證明。

C.    規避公開發售票價

達美航空嚴禁旅客進行試圖規避達美航空提供給您實際行程之公開發售票價的開票程序。 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 背對背開票:購買或使用兩張以上以來回票價購買的機票,或合併同一張機票上兩張或以上的兩地來回票價。
  2. 拋棄回程機票:以單程旅行之目的購買或使用來回票價之機票。
  3. 隱藏城市/超點機票:購買或使用出發地早於乘客實際出發地或目的地超過乘客實際目的地的機票。

如果乘客、購票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旅行社從事本規則第15(C)條所規定的禁止開票行為,達美航空有權取消乘客機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作廢機票未使用部分的任何剩餘價值、拒絕讓乘客登機或託運行李,和/或,如果允許乘客登機,則向乘客收取適用的全額票價。

若預訂航線上的任意2個站點的票價並未明訂,則票價會參考乘客的出發地至目的地的預訂航線,合併兩個或更多的獨立票價,然後產生適用該服務艙等的最低票價;但前提是合併票價不得超過根據此規則及適用票價規則所規定的最低票價。 達美航空的直接銷售管道專員會根據旅客所要求的航班、日期以及服務等級,提供適用的達美航空、達美聯營航空、達美快線(Delta Shuttle),以及達美聯營航班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 在某些情況下,旅客可能需要先選擇偏好之行程,系統才能顯示該行程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和其他的票價選項。 請注意,達美航空將提供您要求之特定機場和行程類型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 我們不會針對其他行程進行搜尋或估算票價,包括合併單程飛行或其他票價。 無法直接由達美航空提供的票價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售票價、合併票價、協商票價、旅行團或套裝行程票價以及僅適用於個別網站的折扣。

E. 重複、虛構以及不可能/不合邏輯的訂位

達美航空禁止重複、不可能或不實的訂位,包含但不限於同一位乘客在當日安排多個互相衝突的行程,或預訂出發時間早於返程航班抵達時間的轉機航班。 對於任何不遵守本規則的行為,達美航空有權:

  • 取消任何尚未開票的此類預訂;
  • 根據規則第23(A)條和第23(B)條之規定,取消並退款以可退款之票價開票的任何此類預訂;或
  • 根據規則第23(B)(2)(ii)條之規定,取消以不可退款之票價開票的任何此類預訂,並比照乘客自願取消預訂的辦法,為乘客提供未來可使用剩餘票價價值購買達美航空行程的選項。

規則16:旅行文件、旅遊卡以及旅遊稅和費用

A.     遵守適用法律

旅客必須遵守所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出發、抵達或途經之國家的旅遊限制與相關法律。 對於為旅客提供任何持有所需文件或遵守相關法律之口頭或書面的協助、指示或資訊,承載者皆不負責任,承載者亦不為因旅客無法持有特定文件或遵守相關法律而造成的後果負責。

B.   護照與簽證

  1. 每一位想跨國旅行的乘客都必須自行負責申請所有必要的旅行文件,以及遵守所有政府的旅行規範。 旅客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出示所有出境、入境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並且必須針對因其無法出示相關文件而造成承載者之任何損失、損壞或花費進行賠償,除非相關法律明文禁止。 承載者不需為因旅客無法遵守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或花費負任何責任。 承載者保留拒絕載運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限制,以及文件不完整之旅客的權利。 乘載者之代理人或員工對任何旅客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與持有必要文件或遵守相關法律之協助或資訊,承載者皆不負任何責任。
  2. 根據適用法律,如果承載者接獲政府命令,因為乘客無法入境或遭到遣返,無論是位在轉機或目的地國家,而必須將乘客送返其出發地或其他地點,乘客同意支付適用之票價。 如果原始機票在新機票上指定了修改後的目的地,則適用的票價將是之前修改目的地的適用票價。 任何適用票價與旅客支付票價之間的價差必須多退少補。 承載者得以使用旅客須支付承載者之金額,或使用旅客已支付給承載者的金額,來支付未使用之行程。 承載者將不會退還遭到特定地點拒絕或遣返之行程的費用,除非該國法律規範必須退還此費用。
  3. 過境免簽證(TRWOV)之乘客:服務費用(適用符合過境免簽證協議資格的乘客): 如果乘客搭乘達美航班過境美國站點而未持有簽證,則必須支付USD25.00的服務費,或適用之銀行匯率的等值外幣。

C. 海關檢查

如有必要,旅客於其手提或託運行李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方人員檢查時必須在場。 若旅客無法於檢查時到場,承載者將不負任何責任。 旅客須賠償承載者因旅客無法遵守檢查規定或無法於檢查時到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D. 政府規定

若承載者依照相關法律要求而出於善意拒絕載運旅客,則不須負擔任何責任。

E. 稅金或其他政府或機場徵收之費用或附加費

除非是由其他達美航空規定所約束的特定行程或票價,否則,您的票價不包含任何稅金或其他政府或機場徵收的服務費用或運輸稅金。 任何稅金或其他由政府或機場單位徵收的費用須由旅客支付,且不包含於公開發售票價與費用內。

F. 餐飲、酒店住宿與其他旅行安排

除非您的機票上標明包含餐點、地面交通或其他旅遊安排,否則票價不包括這些服務或和其他旅行中可能產生的花費(包含酒店、地面交通或餐點)。 若達美航空協助安排此類服務,達美航空僅為代理身分,並無需針對因這些服務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或花費負責(包含無法提供服務或任何與該服務相關之事件)。

規則17: 行李

A. 託運與手提行李政策和限制

持有機票的旅客得以根據此規則託運行李或攜帶手提行李搭乘達美航空航機。 達美航空的行李政策與行李費用皆列於www.delta.com/bags,並透過引用納入,詳情請見「承載合約」。 這些政策限制行李(託運以及手提)的數量、尺寸、件數以及重量,說明任何相關行李禁運,並限制有害或危險物品以及特殊物品(例如:運動器材、醫療器材和行動輔助器具、樂器以及易碎和易腐物品)登機。

B. 行李責任

1. 一般遺失、損壞或延誤運送行李責任

達美航空對達美航空與達美航空運輸有關旅客託運行李、隨身行李或其他私人物品在航程運送中遺失、損壞或延誤責任,僅限於經證實的損壞或損失,並受本承載條件(承載者責任)第18條的管轄。

2. 對於符合14CFR260.5規定(在各種情況下,但14CFR 260.5(f) 及 (g) 所載明情況除外)且屬美國與外國航點間航行時間為 12 小時以內的國際直飛航班行程,託運行李如未在抵達時間後 15 個小時內送達者;或是屬美國與外國航點間航行時間為 12 小時以上的國際直飛航班行程,托運行李如未在抵達後 30 個小時內送達者,達美航空(在達美航空為行李費用之記錄商家範圍內)應就已支付的托運行李費用核發退款。

3. 預先存在的傷害/普通磨損和撕裂

達美航空無需針對預先存在的傷害或以正常方式處理行李所造成的磨損和撕裂負責。

4. 因政府或機場行為造成遺失

達美航空無需針對因地方、州省或聯邦單位之負責機場安檢人員針對旅客託運行李、手提行李、輪椅或輔助裝置或任何個人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所造成之遺失、損壞或延誤或遭地方、州省或聯邦單位人員沒收負責。

C. 入境行李受理

若乘客要求協助運輸入境行李,承載者必須提前安排處理,每件行李將收取USD50.00的手續費,或適用之銀行匯率的等值外幣。 在此規則,入境行李的定義是,從其他國家/地區運送進入美國的行李:

  1. 置於達美航空的海關監管處,以備:
    a. 運送至距離旅客美國目的地機場最近的海關設施以進行檢查,或
    b. 從美國境外地點運送至旅客美國出發機場,或
    c. 從旅客入境機場運送至美國境外機場。
  2. 乘客不得取用。
  3. 必須送至海關監管處,清關後交還乘客
  4. 適用一般的行李/責任規定。

規則18:承載者責任;聯營航班規定

A)  續程承載者:如果有一個或多個續程承載者以同一張機票或「連號機票」營運航班,這些航班將視為單次運作。

B)  適用法律與條款
1) 承載者應遵守《華沙公約》第17條或《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之規定,參考下列各段之前提,針對乘客傷亡事件之損失提供可追回之賠償:

a) 若賠償每位乘客的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不超過151,880個單位,承載者不應排除或限制其損失賠償責任。
b) 若賠償每位乘客的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超過151,880個單位,則承載者無須擔負損失賠償責任,但前提是承載者必須能夠證明:

1) 此損失並非因承載者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其他過失行為或忽視而造成;或
2) 此損失完全是因第三方的疏忽、其他過失行為或忽視而造成。

c) 針對此類索賠事件,承載者保留所有《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所規定之所有抗辯與限制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華沙公約》第21條與《蒙特婁公約》第20條的免責辯護,惟承載者不得援引《華沙公約》第20條與第22(1)條,因為這兩個法條與本文之第(1)段與第(2)段互相抵觸。
d) 為尊重第三方權益,承載者保留針對任何人的追溯權,包括但不限於供應與賠償的權利。
e) 承載者同意在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此類申訴的可追回賠償損壞將根據旅客法定永久居住之國家或永久居住之國家的法律決定。

2) 若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承載者應預先支付賠償金,前提是承載者判斷下列各段所述之乘客有緊急經濟需求與承受困苦條件,而衍生預先支付的必要性:

a) 除非受款人的身分有所爭議,否則承載者應當立即向旅客預先支付由承載者所決定之金額。 如發生乘客身故事件,預先支付的賠償金不得低於16,000個單位的特別提款權,賠償金應交給乘客直系親屬的代表人,該代表人領取賠償金的資格將由承載者自行判定。
b) 承載者應依據「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以適用者為準)進行預先支付,作為承載者責任限額的預付款。 預先支付並不構成責任限額。 任何預付款項應從與賠償要求相關的和解金或判決金額中抵銷或扣除。
c) 承載者進行預先支付,並不代表其放棄根據「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所規定之針對旅客索賠之權利、抗辯或限制,而接受預先支付亦不構成由任何人發放任何賠償之事實。
d) 進行預先支付的承載者保留向任何其他人士尋求付款或賠償此類款項的權利,且此不得被視為承載者自願支付或同意付款。
e) 在證實承載者無需針對旅客申報之損壞負責,或該人士不符合收款資格,或證實該損壞是由收款人造成或引起的情況下,承載者可以向任何人追討預先支付的款項。

3) 承載者應針對乘客的航空運輸延誤而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詳情請見下列各段:

a) 若承載者證實其與其代理人或代理商已盡其所能防止損壞發生,或損壞之發生非其所能預防,則承載者無需對此負責。
b) 機場、塔台、安檢以及其他非由承載者控制與管理的公共或私人單位與人員,皆不屬於承載者的代理人或代理商,且承載者不需為此類單位或人員所造成的延誤負責。
c) 延遲所造成的損壞賠償須受「華沙公約」以及「蒙特利爾公約」(以適用者為準)之條款、限制與抗辯約束。 這包含旅客可接受可預見的損害賠償,而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d) 針對班機延誤索賠事件,承載者保留所有《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所規定之所有抗辯與限制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華沙公約》第21條與《蒙特婁公約》第20條的免責辯護。 根據《蒙特婁公約》,承載者針對班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其賠償責任不應超過每位乘客/6,303個單位的特別提款權。 賠償責任的限制不適用於《華沙公約》第25條或《蒙特婁公約》第22(5)條中所述之情況(以適用者為準)。

4) 承載者應針對託運與未託運行李之銷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給予賠償,詳情請見下列各段:

a) 除了下列情況,根據《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的規定,針對託運與未託運行李之銷毀、遺失、損壞或延誤事件,承載者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每位乘客/1,519個單位的特別提款權。 除非旅客能提出證明,否則:

1) 乘客所有的託運行李都應視為該乘客的財產;
2) 特定單件行李,無論是否有託運,均不得視為多位乘客之財產;且
3) 未託運行李(包含個人物件)若為乘客登機時所攜帶之行李,應將其視為該乘客的財產。

b) 如果航空公司以託運行李或其他方式運輸輪椅、助行器、拐杖、電動代步車或其他行動輔助裝置,對於經證實涉及遺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此類行動輔助裝置的相關索賠,航空公司將放棄一般的承載者責任限制。 針對航空公司以託運行李或其他方式運輸的行動輔助裝置,對於經證實涉及遺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此類行動輔助裝置的相關索賠,承載者的賠償責任將基於維修或更換行動輔助裝置的成本計算。 針對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輪椅、助行器、拐杖、電動代步車或其他行動輔助裝置,如果損壞的行動輔助裝置可以修理,則承載者將自費安排該裝置進行及時和妥善的維修,並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其歸還給乘客。 在維修或歸還乘客的行動輔助裝置時,承載者將盡合理努力在沒有不當延誤的情況下提供臨時輔具。
c) 如為非託運行李,承載者僅需針對因其或其代理人或代理商之過錯而造成的損壞負責。
d) 承載者無需針對非由承載者看管的行李破壞、遺失、損壞或延誤負責,包含行李接受安全檢查或非承載者所能控制或管理的其他行為。
c) 針對此類索賠事件,承載者保留所有《華沙公約》與《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所規定之所有抗辯與限制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華沙公約》第20條與《蒙特婁公約》第19條的辯護,以及《華沙公約》第21條與《蒙特婁公約》第20條的免責辯護,惟承載者不得援引《華沙公約》第22(2)條與第(3)條,因為這兩個法條與本文之第4(a)段互相抵觸。 賠償責任的限制不適用於《華沙公約》第25條或《蒙特婁公約》第22(5)條中所述之情況(以適用者為準)。

5) 根據《華沙公約》與《蒙特婁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損失索賠訴訟必須於兩年內提出;若是行李受損,乘客必須在事件發生的七個日曆日內向承載者提出投訴,若是行李延誤,則必須在事件發生的21個日曆日內提出投訴。

C) 責任限制:除了適用《公約》或其他適用法律有所規定之外:

1) 針對乘客或未託運行李之身故、受傷、延誤、遺失或其他損失(在此本承載條件中統稱為「損失」),無論損失的本質為何,或是否與承載者本身或其他承載者所提供之服務相關,承載者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除非上述損失是因為承載者的疏忽而造成,則不在此限。 承載者之員工在裝載、卸載或轉運行李時對旅客提供的協助,應視為不必要的服務。 不論是否為承載者員工的疏忽,針對未託運行李於進行該服務時所造成的損壞,或由於該服務而造成的損壞,承載者無需負責。
2) 針對任何因承載者為了遵守任何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或因為乘客不肯遵守前述內容,或因為各種承載者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完全直接造成之損失,承載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3) 針對乘客因自身行李內容物而對乘客行李產生之損壞,承載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若旅客的財產造成任何其他旅客行李或承載者財產的損壞,則該旅客必須為其所造成之承載者損失與花費進行賠償。
4) 對於原有損壞(包含細微割傷、刮傷和因為行李過多而造成拉鍊裂開)或因為正常處理行李所導致的磨損,達美航空概不負責。
5) 若承載者已執行標準維護工作,針對運輸第17條規則(行李規定)所述之易腐物品因延誤而造成腐敗,或針對第17條規則所述之易碎物品因未妥善包裝,並於承載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放置在乘客的託運行李中,其產生或造成的損失,承載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根據達美航空提供之免責聲明書所受理的乘客託運行李和財產的損壞或延誤交付,在此類免責聲明可免除承載者責任的範圍內,承載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6) 承載者可根據本文條款,拒絕接受任何不構成行李元素的物品,但如果該物品已交付承載者也獲得接受,該物品就應該計入行李價值與責任範圍,承載者就必須參考公告價格給予賠償。
7) a) 承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僅限於達美航空為銷售承載者的情況,但託運行李的情況除外,對於託運行李,旅客亦有權向第一個承載者或最後一個承載者提出索賠。
b) 如果一家承載者是另一家承載者的代理商,則可為其出票或託運行李。
c) 在達美航空並非銷售承載者的情況下,承載者對於航班上發生的旅客傷亡事故不負任何責任。
8) 根據本承載條件,針對任何因承載而產生的間接或特殊損失,無論承載者是否知道可能會發生這些損失,承載者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9) 根據本承載條件或票務規定,承載者的任何責任免除或限制應套用於其代理人、僱員或在承載者僱用範圍內行事的代表,以及套用於所有搭乘承載者、其代理人、僱員或在承載者僱用範圍內行事的代表所使用之航機的人員。
10) 寵物主人有責任遵守所有的政府規定與限制,包含在接獲要求時,提供有效的健康和狂犬疫苗接種證明。 由於旅客不遵守此規定而造成之損失或花費,承載者不需負責,若任何寵物遭拒絕入境或途經任何國家、州省或領地,承載者不需為其負責。

D) 索賠與起訴的時間限制

1) 除非有權接收行李之乘客在發現行李損壞時,立即向承載者提出投訴,而且提出投訴的時間不得超過收到行李的七天內,否則行李損壞事件不應衍生訴訟;或是行李延誤或遺失,則乘客必須在收到行李後(若是延誤事件)或在應該收到而未收到行李(若是遺失事件)的21天內提出投訴。 所有的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上述期限內提出。 當承載並非相關公約中所定義之「國際承載」時,若投訴人證實下列情況,無法給予通知即不應作為申訴的基準

a)    其於合理情況下無法給予該通知,或
b)    由於承載者的詐欺行為而無法給予通知,或
c)    承載者管理階層知悉旅客行李損壞。

2) 除非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航機應當抵達的日期,或者承載停止的日期之中最早發生的日期起算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失去對承載者的任何損害索賠權利。

E)  凌駕法律:就票務規定或本承載條件所涵蓋或引用之所有條款,若與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互有牴觸,均不得自雙方協議中免除,這些條款在最大的不牴觸範圍內,應仍視為適用並屬於承載合約的一部分。 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得影響其他任何部分。

F) 修改與豁免:承載者之代理商、僱員或代表均沒有權力更改、修改或豁免承載合約或本承載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G) 免費交通安排

1) 承載者為下述人員提供之免費運輸應受本規則所有條款的約束,但以下第(2)小節和本承載合約的所有其他適用規則除外。
a)   承載者飛航事故運輸受傷的旅客,以及醫生與護士照護該傷者。
b)   一般流行病症、傳染病或其他災難探視救濟人員的運輸。
c)   乘客運輸是根據美國運輸部「經濟法規」第223部分所要求與規定。
d)   受公約約束之人員的運輸。
e)   承載者主管人員、員工和服務人員因公旅行的運輸。

2) 除了上列第(G) (1)段所述的免費交通安排,在任何情況下,提供免費交通安排的承載者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規則18(B)與(C),就算抵觸依然有效),無論是否因承載者本身疏忽或其主管、代理人、代表或僱員之疏忽而造成損失,代替其本身、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及其代表、承認人使用此免費交通的對象同意保障承載者及其主管、代理人、代表或僱員免除任何賠償責任(包含成本與費用),免責項目包含所有延誤事件、無法完成運輸,以及造成此人財產的任何遺失或損壞。
3) 除了上列第(G)(1)段所述的免費交通安排,在任何情況下,提供免費交通安排的承載者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是否因承載者本身疏忽或其主管、代理人、代表或僱員之疏忽而造成損失,代替其本身、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及其代表、承認人使用此免費交通的對象同意保障承載者及其主管、代理人、代表或僱員免除任何賠償責任(包含成本與費用),免責項目包含此人的傷亡意外。

注意: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任何闡述承載者對個人傷亡事件之責任限制或相關條件的規則均不得列入準則檔案,但第18(B)(1)條規則不在此限。 在本規則中所述的任何限制或條件範圍內,除第18(B)(1)條規則的情況外,均納入本條款;作為向美國以外的政府提交之承載條件的一部分,而不是作為向美國運輸部提交之承載條件的一部分。

H) 代碼共享營運特定規則

您行程的部分航段可能由與達美航空簽訂聯航協議的其他航空公司營運,並授權達美航空銷售由這些承載者(「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所營運之航班機票。 如果您購買了達美航空的機票,且達美航空是銷售承載者(您的航班具有達美航空的航班編號),則無論實際營運承載者為何,您的承載合約都將與達美航空簽訂。 儘管本承載合約可能有其他規定,由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營運的航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行李

針對至少有一個航段是由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營運的行程,僅接受標準尺寸的行李(線性尺寸不超過62英寸,重量不超過50磅)。 這些較為嚴格規定適用於整個行程,包括由達美航空營運的航班。 我們也允許攜帶一件重量不超過11磅與總尺寸不超過46英寸的隨身行李。

2.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

恕不接受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

3. 承載動物

恕不接受動物(服務動物、情緒支援動物以及執行軍令之美國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所有的動物除外)。 針對情感支援型動物,請以營運航空公司的政策為準。 針對是否可接受與攜帶情感支援型動物同行,請聯絡營運航空公司以了解適用政策。

4. 辦理登機報到的規定

最晚辦理報到手續的時間為起飛前2小時,惟土耳其伊斯坦堡(最晚3小時15分鐘前)不在此限。

5. 停機坪延誤 - 代碼共享服務

搭乘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營運航班發生停機坪延誤時,則適用營運承載者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

6. 由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所提供之額外服務

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可自行決定接受更多、更大或更重的託運行李、接受特殊行李物品、接受額外手提物品、接受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接受寵物登機或作為託運行李以及允許較晚的報到時間。 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可能針對其所提供的額外服務酌收費用。 任何由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所提供的額外服務並不受達美航空的管束,並可能隨時變更,且不構成達美航空與您之間承載合約中的任何一部份。

規則19:電子檢查

旅客與其行李可能在旅客知情或不知情,且同意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接受電子儀器的檢測。

規則20:航班延誤/取消

A. 達美航空在時刻表變更、延誤與航班取消時的責任

如果航班取消、或出發時間變更比原本預計出發時間提前 360 分鐘以上、或抵達時間變更比原本預計抵達時間晚 360 以上、或有會讓乘客錯過轉機航班的變動情形、或發生符合相關法律的嚴重航班延誤或變更情形者,達美航空會 (i) 按乘客的請求,(ii) 在達美航空未提供替代航班或兌換卷方案的情況下,或 (iii) 乘客未在原本預計出發時間前,對替代航班或兌換券方案做出回應的情況下: 依據規定取消剩餘機票,並以原始付款方式,退還機票與附加費用中未使用部分(包括任何已付款的托運行李費用)23。 若旅客沒有提出取消或針對剩餘機票進行退款的要求,則達美航空將會以下一班有旅客原本購買之服務等級空位的航班,載運旅客前往目的地。 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得自行斟酌安排旅客搭乘其他承載者的航班或以地面交通前往目的地。 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得以提供較低服務等級的交通,而於此情況下,旅客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退款。 若下一班航班僅有比旅客所購買之服務等級高的空位,達美航空將會讓旅客轉搭該航班,然而,達美航空有權根據其升等順序政策為該航班上的其他旅客進行升等,以釋放符合旅客原本購買之服務等級的空位。 達美航空恕不針對由於上述原因而造成的任何特殊、意外或後果性傷害負任何責任。

B. 達美航空在時刻表變更、延誤與航班取消時對設施須負的額外責任

除了上述情況外,達美航空恕不針對任何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的航班取消、變更或延誤負任何責任。 於本規則中之「不可抗力」是指實際受到威脅或通報之情況:

(1) 天氣狀況或天災;
(2) 暴動、內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或動蕩不安的國際局勢;
(3) 罷工、停工、怠工、封閉工廠或任何勞工相關爭議;
(4) 政府規定、命令、指示或要求;
(5) 欠缺勞工、能源或設施;或
(6) 任何達美航空無法控制之因素,或任何達美航空無法預期之原因。

但如果乘客的行程因為航班取消或延誤而遭到中斷,超過行程當天預定起飛時間達4小時,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達美航空將於班機延誤期間,提供乘客下列便利設施:

(a) 飯店

若與達美航空簽約的設施有可提供的過夜客房,達美航空將會針對10:00 下午至06:00 上午其間的延誤,提供旅客一晚住宿的兌換券。 若飯店不提供相關交通服務,則達美航空將會提供免費地面交通前往飯店。 如果無法提供住宿,達美航空將提供乘客一張兌換券,其價值相當於簽約酒店的協議費率(最高$100 USD),於日後預訂達美航空行程時使用。

(b) 地面交通服務

若旅客的航班被轉移至另一個機場,且兩個機場同屬下列的城市群組,則達美航空將提供地面交通前往目的地機場,而非提供住宿或其他設施服務:

加州舊金山機場(SFO)/加州奧克蘭機場(OAK)/加州聖荷西機場(SJC)
加州洛杉磯機場(LAX)/加州長灘機場(LGB)/加州安大略機場(ONT)/加州聖安娜機場(SNA)/科羅拉多州丹佛機場(DEN)/ 科羅拉多泉機場(COS)
伊利諾州芝加哥歐海爾國際機場(ORD)/伊利諾州芝加哥中途國際機場(MDW)/達拉斯-渥斯堡 德州沃斯堡機場(DFW)/德州達拉斯愛田機場(DAL)
德州休士頓布希洲際機場(IAH)/ 德州休士頓哈比機場(HOU)/佛羅里達州羅德岱堡機場(FLL)/ 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機場(MIA)/ 佛羅里達州西棕櫚灘機場(PBI)
馬里蘭州巴爾的摩機場(BWI)/ 華盛頓特區國家機場(DCA)/ 華盛頓杜勒斯機場(IAD)/紐澤西州紐瓦克機場(EWR)/ 紐約拉瓜地亞機場(LGA)/ 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JFK)
佛羅里達州奧蘭多機場(MCO)/佛羅里達州坦帕機場(TPA)/佛羅里達州戴通納海灘機場(DAB)/佛羅里達州墨爾本機場(MLB)/佛羅里達州薩拉索塔布雷登頓機場(SRQ)

(c) 其他的便利設施

在有必要維護有特殊需求之旅客(例如:單獨旅行之孩童與身心障礙人士)的安全和/或福址時,達美航空將提供其他或替代性的便利設施。 這些便利設施將會根據特殊需求和/或狀況設置。

C. 停機坪延誤-達美共用班號服務

搭乘達美共用班號合作夥伴營運航班發生停機坪延誤時,則適用營運承載者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

規則21: 拒絕登機補償

A) 航班超訂

有訂位確認的旅客並不一定都會登機,因此達美航空保留出售超過航機空位之機票的權利。 在部分情況下,這可能會造成「機位超賣」,在此情況下,達美航空無法搭載一位或多位已確認預訂(「超賣航班」)的乘客。 如本規則所述,達美航空可能拒絕訂位獲得確認的旅客搭乘超賣的航班。 遭拒絕登機的旅客權益應受此規則約束。

B) 徵詢有無乘客自願放棄登機

在拒絕任何訂位確認之旅客搭乘超賣班機之前,達美航空會詢問其他搭乘此班機的旅客自願放棄其機位,以換取由達美航空決定金額與形式的補償。 若有足夠數量的旅客接受達美航空提供之補償並自願放棄機位,則不會有任何訂位確認的旅客需要非自願拒絕搭乘超賣航班。 若自願人數多過需要的人數,則達美航空得以自行決定哪些自願者可以獲得補償。

C)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

若願意接受達美航空提供之補償並自願放棄機位的旅客人數不足,則達美航空可能必須根據下列的登機順序規則拒絕一位或多位訂位確認的旅客搭乘超賣航班:

1) 持有豪華客艙機票的乘客、有尊爵鑽石卡(「DM」)、尊爵白金卡(「PM」)或尊爵金卡(「GM」)菁英會籍身分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以及依據達美航空企業旅行合約購買機票的乘客。

持有訂位確認之頭等艙或商務艙機票的旅客,擁有鑽石會員、白金會員或金卡會員菁英會員會籍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以及持有受達美航空企業旅行合約之機票的旅客,比其他持有機票和/或經濟艙訂位確認之登機證的旅客優先登機。

2) 持有登機證的乘客

根據規則第21(c)(1)條與第21(4)條的規定,相較於搭乘相同艙等但尚未取得登機證或未遵守適用之報到程序的乘客,已按照第14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取得登機證並現身於起飛登機門的乘客將優先安排座位。 根據班機空位情況,持有訂位確認機票的旅客可以透過下列方式取得登機證:

a) 於預定出發時間的24小時內在Delta.com官網上完成網路報到,並取得電子機票的乘客;

b) 持有電子機票的旅客,可以於表定起飛時間前4小時透過達美航空機場自助櫃台取得;或

c) 位在出境區的達美航空機場開票櫃檯和/或報到櫃檯領取。

3) 沒有登機證的乘客

根據規則14,如果有訂位確認但尚未取得登機證及現身於起飛登機門的乘客,我們將按照下列登機優先順序規則安排座位:

a) 由於原本預訂的航班無法照常營運(例如:延誤,取消)而重新預訂至目前航班的旅客。

b) 具有尊爵銀卡(「FO」)菁英會籍身分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

c) 具有天合聯盟菁英會員或超級菁英會員身分的旅客。

d) 沒有菁英會籍身分的旅客。

在每個組別的旅客,將首先根據服務等級,然後根據報到時間進行排序。

4) 有特殊需求的乘客

由於身心障礙人士、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以及年長者或體弱者,以及執行軍令的美國現役軍人具有特殊需求,達美航空保留不需根據既有登機順序規定而為這些旅客提供服務的權利。

D) 被拒登機的旅客的交通安排

達美航空將於航班座位超賣的情況下,為自願或非自願放棄其座位的旅客提供下列交通服務:

1) 下一個適用的航班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旅客前往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航班,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達美航空則會為其提供前往目的地之交通。

2) 搭乘其他航空公司

達美航空有權安排其他承載者或使用不同承載者將乘客免費送至下一個中途停留地,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達美航空則會為其提供前往目的地之交通。

3) 需要停留一晚

若此交通安排將導致旅客必須滯留過夜,則達美航空將免費為旅客安排飯店住宿。 如果無法提供酒店住宿,達美航空將提供乘客一張旅遊優惠券作為補償,該優惠券面值與當地簽約酒店的平均協議費率相等(由達美航空判定,最高$100 USD),於日後預訂達美航空行程使用。

E)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措施

根據本規則之規則與條款,若持有預訂確認之旅客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放棄搭乘超賣航班,則達美航空必須安排D段中所述之交通服務,且必須支付拒絕登機補償(如適用)。

1)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條件

於下列情況下,旅客無權申請任何非自願拒絕登機補償:

a) 乘客未遵守承載合約規定
旅客沒有完全遵守達美航空與票務、再次確認、辦理報到手續或運輸同意相關之承載合約或稅項規定。

b) 航機替換

乘客持有訂位確認的航班基於營運或安全理由,替換為載客量較少的航機,導致無法讓該乘客登機,或是如果航機的載客量上限為60,且乘客持有訂位確認的航班基於營運或安全理由,為了遵守重量與飛行平衡的限制,導致無法讓該乘客登機。

c) 變更搭乘艙等

達美航空會為旅客提供與其機票上所示之艙等不同的航班機位,然而,若旅客獲得的機位較其購買的艙等低,則該旅客將有資格獲得票價差額退款。

d) 安排替代交通

達美航空會在旅客之原始航班或航班抵達後的一小時內為旅客免費提供機場交通或其他交通服務,以協助旅客前往其下一個中途停留站點,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則會將旅客送往其目的地。

F)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額

在符合所有補償條件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根據下列規則支付非自願拒絕登機旅客補償:

1) 若達美航空安排了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
如果達美航空安排了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則達美航空會支付相當於乘客飛往下一個中途停留站之機票票價的200%,作為被拒登機的補償金額(包含所有附加費用與航空運輸稅),若無中途停留站,則會是最終目的地的機票票價,但總金額不得超過$775.00。

2) 若達美航空無法安排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
如果達美航空無法安排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則達美航空會支付相當於乘客飛往下一個中途停留站之機票票價的400%,作為被拒登機的補償金額(包含所有附加費用與航空運輸稅),若無中途停留站,則會是最終目的地的機票票價,但總金額不得超過$1,550.00美元。

G)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發放時間
若完全符合補償條件,達美航空將於發生被拒登機事件的當天與現場提供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費用(提供現金或可立即轉讓的支票);但如果無法在航空公司為乘客安排的替代交通出發時間之前完成付款,則補償金將於發生被拒登機事件的24小時內改用郵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H) 共用航班服務
若非自願拒絕登機發生在達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營運承載者)所營運的航班,任何持有受此規則規範之航班機票的旅客,可根據此規則(銷售承載者規則)而有資格獲得拒絕登機補償。 該補償將會由營運承載者於拒絕登機時支付;然而,營運承載者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根據當地之與此條例不同之法律、法規或程序進行補償。 若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少於此規則所規定之金額,則旅客可向達美航空客戶服務部門要求由達美航空支付此規則規定之補償金額,以及營運承載者於拒絕登機時所支付的補償金額兩者間的差價。

規則22: 重新安排行程

 A  一般規定

 1. 適用於重新安排行程或變更目的地的票價

a.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乘客可根據下列第2段之規定,變更未使用機票上載明的航線、目的地、承載者、服務等級或旅行日期;但如果旅行已經開始,單程機票將無法轉換成其他類型的機票(例如來回行程、環遊行程、開口行程機票)。

b.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抵達原始機票上指定的最終目的地之前,應乘客的要求重新安排行程或更改最終目的地,則適用的票價與費用應為在重新安排行程或更改最終目的地日期生效的整段已修訂行程的適用票價和費用。

c. 規則12(E)適用於自願交換/重新開票的有效期。

2. 適用於在機上升艙的票價

當旅客於旅行變更服務等級時,則必須支付下列費用:

a. 在該航班行程,從旅客出發地至旅客變更服務等級前,最後預訂的中停地點的服務等級單程票價,加上從中停地點至目的地的新服務等級單程票價,以及

b. 在該航班行程,從旅客出發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若上述a.的金額低於上述b.的金額,則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旅客,於下一個中停地點過後能變更服務等級。 不提供任何折扣。

B. 重新開票程序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下列程序將適用於達美航空機票重新開票:

不可辦理退費票價:
- 若新機票的價值低於重新開票中的機票,則機票價差減去變更手續費等,將在重新開票時提供給乘客不可退費的達美航空旅遊優惠券。
- 若新機票的價值等於或高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變更費用與任何價差將在重新開票時收取。

可辦理退費票價:
- 若新機票的價值低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任何票價價差將在重新開票時,退還至原付款方式。
- 若新機票的價值高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價差將在重新開票時收取。

- 必須在變更時預定航班並重新開票。

1. 未使用的機票
 如果是要變更未使用之機票,達美航空將會取消行程,然後根據所有適用之票價規則以現行票價開立新的機票。 若未使用機票為不可退費,則原機票價值減去變更手續費,將套用至購買新機票。 若未使用票價為可退費,則原始機票價值可以套用至購買新機票。

2. 已部分使用的機票
a. 若針對部分使用的機票進行變更,達美航空將依照下列程序來取得最低票價:
        i. 變更行程價格,嘗試保留已完全使用之票價組成部分的票價,並以現行票價取代未使用之票價組成部分。 已完全使用的票價組成部分的票價分開點不允許變更。 達美航空將會在重新開票時,確認所有票價規則。 新機票的價格可能跟舊機票價格一樣、更低或更高。
- 或 -
         ii. 使用現行票價開立新機票,並確認重新開票時的所有票價規則。 若原始票價為不可退費,承載者會套用部分使用機票的尚未飛行航段的剩餘價值(若有),減去變更費用並用於購買新機票。 針對可退款票價,達美航空將套用部分使用機票的剩餘價值(若有),並用於購買新機票。

規則23: 退費

A. 非自願退款

如因航班取消、或嚴重延誤、或依據規則19 (A) 的航班變動、或依據規則7的拒載情事(但基於旅客未遵守承載合約所導致的情況除外)而必須退款者,會直接向您辦理以下退款:

1) 若機票完全沒有使用,則退款費用就是當初的購票金額。

2) 如果已使用部分機票才發生終止(中止)事件:

a) 票價斷點:退款金額等於從終止(中止)地點至機票上所示之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站,或重新開票地點已付但未使用的交通費用。 若達美航空提供替代交通且旅客接受該安排,則不會進行退款。

b) 票價航段內:退款金額等於從終止/中止地點至機票上所示之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站,或重新開票地點的票價航段未使用哩程之於總航段哩程比例之已付票價金額。 若達美航空提供替代交通且旅客接受該安排,則不會進行退款。

 B. 自願退款

 1. 不可辦理退費的機票

大部分由達美航空發行的機票為不得退款機票。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承載合約明確規定者外,達美航空不會退還票價、費用、附加費中任何不可退還之部分。 達美航空僅會在受法律要求或錯誤收取稅金,且旅客提出證據並向達美航空要求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退款的情況下,針對不得退款機票退還已收取之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 除非達美航空於機票發行日後的一年內收到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交之達美航空退款要求表格,否則將不受理退還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要求。 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退款將會取消相關機票的剩餘抵用金或價值。 如果您在出發前取消或更改不可退款的機票,在符合適用的票價規則和承載合約的其他條款情況下,不可退款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的價值(包括稅金和政府徵收的手續費或附加費)在扣除達美航空適用的附加費用後,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空的航班,或在購買機票後使用這些價值辦理升等或降等。 達美航空得以針對任何不可退款機票之獲得許可的變更處理收取服務費用,該費用可從任何適用於未來達美航空行程消費的抵用金中扣除,或於處理變更時收取,視情況而定。

在出發前取消或變更無法退款的機票,即表示(i)您授權並同意達美航空針對機票未使用部分,接收任何可用抵用額度、退稅、政府徵收的費用或達美航空收取的費用,以及(ii)達美航空可能會收取一筆手續費,該費用將從購買達美航空未來行程的任何剩餘金額中扣除,或在處理變更時收取(如果適用)。 不可退款之機票中如果有任何日後可用於購買航班的剩餘價值,都必須在原始機票開票之日起一年內使用,並且這些行程也必須在這一年內完成。

若旅客在旅行日期前身亡,則不可退款票價將會依要求退還給過世旅客的家屬。 若旅客因為直系親屬(無論同行與否)或同行旅客過世而無法進行旅行,達美航空將免除書面政策的特定票價限制。 針對此類要求,必須提供死亡證明,且須經由達美航空驗證。

若旅客因疾病或身體傷殘而無法旅行,達美航空將免除書面政策的特定票價限制。 此亦適用於直系親屬(無論同行與否)以及同行旅客。 疾病或身體傷殘必須由醫生提供書面證明,以證明旅客由於疾病或身體傷殘而無法於旅行日期當天進行旅行。

 2. 可全額退款機票

若購買可全額退款之機票,達美航空將會依照要求,將任何尚未使用的票價退還給您。 必須於提出退款時放棄任何尚未使用之機票航段。 如果達美航空並未收到退款要求,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和「承載合約」的其他規定,不可退款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的價值(包括稅金和政府徵收的手續費或附加費)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空的航班,或在購買機票後使用這些價值辦理升等或降等。 退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i. 若機票完全沒有使用,達美航空將退還票價全額以及所有您已支付的稅金、手續費和附加費,或是將這些金額轉變成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班的抵用額度。

ii. 若已使用部分機票航段,則達美航空將退還(a)票價全額以及所有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扣除(b)已使用航段之票價和稅金、費用或附加費用。

如果您在出發前取消或更改可退款的機票,即表示您授權並同意達美航空接收任何可用的抵用額度或稅金退款,以及達美航空針對該可退款之機票未使用部分收取的政府徵收手續費或附加費。 可退款之機票中如果有任何日後可用於購買航班的剩餘價值,都必須在原始機票開票之日起一年內使用,並且這些行程也必須在這一年內完成。

 C. 退款要求期限

除非達美航空在機票原始開票日期的一年內收到退款申請,且旅客退還任何未使用的機票部分,否則達美航空將不會提供任何機票的退款。

 D. 退款表格

達美航空將退還下列符合資格機票的款項:

1. 以信用卡付款的機票退費,將會退還至購票時使用的信用卡,退費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退費要求後的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2. 以現金付款且達美航空已接受現金的機票退款,會於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透過簽發支票方式向機票上署名之乘客辦理退款。

3. 透過UATP(全球航空旅行計畫)支付的機票,退款時會退至支付機票的會員帳戶,而且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完成退款。

4. 根據政府運輸要求發行的機票,會根據相關政府規範進行退款,而且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完成退款。

5. 使用其他任何付款方式購買的機票,會以原始付款方式進行退款,而且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完成退款。

6. 所有退款必須遵守原始機票購買國家以及機票進行退款國家之政府法律、規則、規定或命令。

7. 針對以美金以外的貨幣所購買的機票之自願退款,將以購買機票時所使用的原始貨幣於購買機票之國家進行退款。 以美金購買的機票,只要不受適用法律禁止,則可於任何國家以美金或當地貨幣進行自願退款。

8. 針對非自願機票退款,如情況允許,應以購買時所使用的貨幣於購買國家進行退款。 在旅客提出要求且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得以選擇以美金或以旅客提出要求時的所在國家貨幣進行非自願退款。

 E. 超額收費

所有的超額收費申請均不成立,且如果申請要求是在機票開票日期45天後才提出,達美航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F. 用為回程旅行證明的機票不得退款

達美航空不會針對任何已提交給國家政府機構或任何承載者作為出境該國家之證明的任何機票進行退款,除非旅客能向達美航空提出其獲准停留於該國家,或將藉由其他承載者或交通方式出境該國家之證明。

規則24:貨幣、遭拒或有爭議的付款方式

除非另外說明,否則,所有票價與費用皆以美金顯示元與分。 除非於本「承載合約」中另有規定,即使有任何爭議、扣款或付款方式遭拒,旅客應支付機票全額與費用。 達美航空保留於隨時收取該金額的權利,包括於旅行完成之後。

規則 25:責任限制

達美航空國際旅行受華沙公約與蒙特利爾公約之責任規定與其他責任限制規則約束。 若要了解達美航空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責任,請參閱承載條件的規則18,前往頁尾備註

規則26:管轄法律,完整協議

任何由於此「承載合約」而產生或與其相關之所有事宜和/或該合約之訂定必須在不違反聯邦法律、喬治亞州法律的前提下受美國法律約束,無論該事宜是基於何種法規而發生。 本「承載合約」(包含機票與票價規則)代表雙方針對承載者運輸的完整協議,並可取代先前之所有口頭或書面陳述、理解或協議。 在法律或衡平法中,不得暗示任何其他契約,保證,承諾或理解。

此承載條件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政府規定或命令之情況下全面適用,其他相對之法律、規定或命令皆須以此為準。 在此承載條件的任何部分與相關法律相牴觸時,其他部分仍維持有效。

本承載合約之官方文字為英語,任何翻譯版本皆須以此為準。 若將本承載合約或任何與此合約相關之文件或通知翻譯成其他語言,當翻譯版本與英語版本有所出入時,應以英語版本為準。

達美航空針對由達美航空執行的運輸或其他服務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懲罰性、後果性或特殊損害不承擔責任,無論達美航空是否知道可能發生此類損害。 針對因達美航空遵守相關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規則、要求或安全指令,或因旅客無法遵守相關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規則、要求或安全指令,或因乘客仰賴達美航空提供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規則、要求或安全指令之建議所造成之任何損壞,達美航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若達美航空選擇或未能執行任何承載合約規定,並不構成放棄執行該規定或任何其他規定之權利。

規則27:地理範圍與特定國家條款

除了於此承載條件中明確規範的規定之外,特定國家居民和公民可能必須遵守額外規定,此類規定補充在此承載條件關於達美航空與旅客責任的規定。 這些條款載於:

 HTTPS://WWW.DELTA.COM/CONTENT/WWW/EN_US/LEGAL/LEGAL-NOTICES.HTML

A. 位於特定國家與地區的居民(中國、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共和國、以色列、歐盟、日本、韓國、墨西哥、菲律賓、厄瓜多和台北)可能須遵守更多的法定權利與公告,詳情請見:
HTTPS://WWW.DELTA.COM/CONTENT/WWW/EN_US/LEGAL/LEGAL-NOTICES.HTML

B. 德國的仲裁與替代爭議處理程序

1) 達美航空公司在仲裁機構söp (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參與之前的調解程序。
2) 調解程序適用於下列情況:
- 航班取消
- 航班延誤
- 拒絕登機
- 非自願性降等至較低艙等
- 行李的延誤/損壞/破損/遺失
- 載送殘障乘客或行動力受限之乘客時違反職責
3)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將進行調解程序:
- 您的旅行是私人旅行,而非商務旅行。
- 您已經向達美航空提出理賠,但對於達美航空公司的回覆不甚滿意,或是達美航空公司未在2個月內回覆您。
- 您的理賠金額至少€10.00,但未超過€5,000.00。
- 您的申訴並未在法庭候審且從未在法庭候審。
- 在仲裁機構介入之後的法庭程序中,以及您與達美航空公司之間直接協調後,您的理賠並未順利獲得解決。
4) söp的詳細聯絡方式:

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Fasanenstraße 81
10623Berlin
www.soep-online.de(在新視窗中開啟)

C. 法國居民–國際航班離境稅與費用的退款

若旅客無法依照計劃搭乘預定的國際航班,達美航空將根據要求,退還未使用航段之相關國際航班稅金/費用。 乘客必須使用達美航空在規則23中提供的表格,並以紙本或電子形式提供退款申請表格給達美航空,則達美航空會在收到退款申請的三十天內提供抵用額度,且乘客不需負擔任何的費用。

針對不可辦理退費的機票,乘客可根據規則12的規定,在機票有效期限內,保留任何未使用旅遊航段的抵用額度。 此剩餘的機票價值可於機票有效期限內購買新的機票,惟須遵守規則23所註明之機票變更費用和機票價差的適用規定。 然而,由於可能有退稅需求,退還國際出境稅金/費用後的任何剩餘機票價值將全數沒收。

D. 加拿大居民–轉機託運行李規則

D. 聯航行李受理

定義

「航空公司代碼」是一組由兩個字母組成,用於商業與交通目的(例如:預訂、制定時刻、時刻表、開票、關稅與機場顯示系統)的識別代碼。 航空公司代碼是由IATA所分配。 在機票上,這組代碼反應了銷售此航班的承載者,但這可能與實際營運該航班的承載者不同。

「行李規則」是指與受理行李、行李運輸附加服務、行李限額以及相關費用的相關規定。

「下線承運者」是指根據旅客機票為旅客提供聯營運輸服務、非指定承載者的任何其他承載者。

我們會根據IATA(決議302號)所制訂的方法來判斷「最主要航空公司」(MSC),該決議的方法將針對乘客行程中每一個航段行李直掛到一個新的中途停留站,決定由哪一個航空公司提供主要的行李託運服務。 適用決議302號體制的旅客,將套用最主要航空公司(MSC)的行李規則。 針對包含多個託運行李地點的綜合行程,可能包含一個以上的MSC,也因此造成單一行程中適用不同行李規則的狀況。

「最主要航空公司(MSC)-IATA決議302號須遵守加拿大運輸局規定」是根據加拿大運輸局的規定加以套用IATA決議302號的方法。 CTA預訂明確規範,任何聯營行程僅適用單一行李規則。 加拿大運輸局保留的目的,是為了讓指定承載者使用MSC方法來確定哪個承載者的行李規則適用於往返加拿大的國際聯營行程,同時加以確認適用哪一個承載者的關稅相關規則。

「參與承載者」包含指定承載者以及根據旅客機票,為旅客提供聯營運輸服務之非指定承載者的下線承載者。

「受指定承載者」是指其行李規則適用於整個聯營行程的承載者。

「指定承載者」則是指聯營行程單一機票的出發地或最終目的地位於加拿大,其航空公司代碼顯示於旅客機票第一航段的承載者。

「聯營合約」是指兩個或多個承載者之間同意合作從將旅客與其行李,從某個承載者之航班運送至另一承載者之航班(前往下一個中停地點)的合約。

「聯營行程」是指單一機票上,包含多個承載者所提供的多個航班行程。 只有單一機票的行程才適用加拿大運輸局的規定,前提是出發地或最終開票目的地位於加拿大境內。

「聯營旅行」是指單次交易所購買之單一機票中包含多個承載者的旅行。

「單一機票」是得以讓旅客從出發地前往目的地的文件。 這可能包含聯營/代碼共享和內線航段。 這也可能包含點到點合併(意即可分開購買但合併使用的單獨票價)。

「線上購買完成時的總覽頁面」是指旅客在承載者網站上同意向承載者購買機票並付款完成交易後,所顯示詳列機票詳情總覽的頁面。

「最終開票目的地」: 是指在旅客的出發地為加拿大境外地點,且行程包含至少一個加拿大境內點,以及最少一個加拿大境外點的情況。 如果在加拿大的停留點是最遠的報到站點,且停留超過24小時,加拿大運輸局就會將最終開票目的地視為在加拿大。 此規則適用於所有出發地,或最終開票目的地位於加拿大境內的單一機票聯營行程。 此規則讓承載者得以識別,任何旅客的整個聯營行程應當遵守哪一個承載者的行李規則。 以受理聯營行李為目的:

i. 其航空公司代碼顯示於旅客聯營機票上第一航段的承載者,將被視為指定承載者。
ii. 任何於旅客機票上註明將提供聯營運輸的承載者,將被視為「參與承載者」。

指定承載者決定行李規則

指定承載者將(1)在整段聯營行程中選擇並套用自己的規則表內所述的行李規則,或(2)選擇由IATA決議302號所判定並由加拿大運輸局(CTA)所釋義的「最主要航空公司」作為承載者列於規則表的行李規則,並套用至整段聯營行程。 被指定承載者視為的承載者,也就是「被指定承載者」。

若達美航空公司為指定承載者,達美航空公司將選擇IATA決議302號所判定,並由加拿大運輸局所釋義的「最主要航空公司」作為承載者列於規則表的行李規則,並套用至整段聯營行程。

聯營行程中各個航段,將必須遵守各家營運承載者的手提行李限額。 然而,整段聯營行程中所必須支付的手提行李費用,將以指定承載者之規定為準。

參與承載者適用行李規則
當達美航空公司並非聯營行程中的受指定承載者,但為旅客機票上所註明提供運輸服務的參與承載者時,達美航空公司將於整趟聯營行程中以被指定承載者的行李規則為準,惟接受寵物以託運行李方式運輸規則除外。 若希望寵物以託運行李方式受理運輸,則須遵守達美航空的規則。

E. 中國居民和遊客—消費者投訴

根據適用法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發或轉機的旅客可提出任何投訴或詢問至電郵wecare@delta.com或致電聯絡達美航空客戶服務: 400-120-2364(中國)(800)221-1212(美國)。

F.  巴西居民和遊客:行李遺失和延誤

針對由達美航空營運且僅往返巴西的國際航班上的行李,以及針對巴西居民,達美航空將根據適用法律,在行李未到的情況下,立即為乘客報銷所需的合理必需品。 如要報銷,乘客必須在行李延誤的30天內,向達美航空提供機票收據和行李提領標籤的副本,並逐項標註日期和列出合理必需品的原始收據。 如果達美航空未能找回延誤的行李,任何費用補償將會從最終的和解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