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自2019年12月15日起生效,為往返加拿大的航班乘客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被拒絕登機、航班取消、航班誤點與遺失行李
如果您遭到拒絕登機、您的航班被取消或誤點超過兩小時,或是您的行李遺失或受損,根據「航空乘客保護條例」,您將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待遇和補償。 若要進一步了解您的乘客權利,請聯絡您的航空公司,或前往加拿大的運輸局網站查詢。
Si l’embarquement vous est refusé, ou si votre vol est annulé ou retardé d’au moins deux heures ou si vos bagages sont perdus ou endommagés, vous pourriez avoir droit au titre du Règlement sur la protection des passagers aériens, à certains avantages au titre des normes de traitement applicables et à une indemnité. Pour de plus amples renseignements sur vos droits, veuillez communiquer avec votre transporteur aérien ou visiter le site Web de l’Office des transports du Canada.
另外也適用加拿大旅行一般規則表或國際旅行一般規則表明訂的其他權利(包含適用遺失或損壞行李的賠償權利)。 上述顯示的金額幣別為加幣。 就這些法規而言,達美航空屬於大型的承載者。
如果對相關權利有任何疑問,或是想根據《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提出申訴,歡迎聯絡達美航空。 如果不滿意達美航空對申訴的處理方式,您也可以向加拿大運輸局提出申訴。
如果往返加拿大的乘客有受到影響,達美航空就必須提供下列資訊給航班取消、發生誤點或遭到拒絕登機的乘客:
(a) 航班誤點、取消或拒絕登機的理由;
(b) 因造成不便而應該賠償給乘客的費用;
(c) 應提供給乘客的標準安排方案(如適用);以及
(d) 乘客對達美航空的追索權(包含對旅行社的追索權)。
如果發生航班誤點,在確認新的航班出發時間或針對受影響之乘客安替代旅遊方案之前,達美航空必須每30分鐘向乘客更新一次最新狀況。 一旦有任何新的資訊,達美航空必須盡快吿知乘客。 上述資訊必須透過廣播方式提供,如有乘客提出要求,也必須透過文字形式公告。 上述資訊也必須透過乘客指定之偏好通訊方式提供給乘客,包含使用適性科技之方式提供資訊給身心障礙旅客。
拒絕登機
如果您遭到拒絕登機,航空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補償金額:
(a.) $9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訂時間晚,但不超過六個小時;
(b.) $1,8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訂時間晚,超過六個小時但未滿九個小時;以及
(c.) $2,4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訂時間晚,且超過九個小時。
航班取消與誤點
1) 承載者無法控制之情況
本節適用於航班發生誤點、取消或拒絕乘客登機之原因,乃出自承載者無法控制之情況,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原因:
(a) 戰爭或政治動盪;
(b) 非法活動或破壞行為;
(c) 氣象條件不佳或發生天災,導致無法安全操控航機;
(d) 空中交通管制中心下達指示;
(e) 「給飛行員通知」(NOTAM),定義請見加拿大航空法規的小節101.01(1);
(f) 有安全威脅;
(g) 機場營運問題;
(h) 發生緊急醫療狀況;
(i) 撞擊到野生動物;
(j) 承載者內部或重要服務供應商內部(例如機場或空中導航服務供應商)發生勞動中斷情況;
(k) 航機的製造商或權責機關發現航機有製造瑕疵,因此可能影響乘客的安全性;以及
(I) 州立機關官員、執法機關或機場安全負責單位下達命令或指示。
先前的航班中斷
(2) 如果航班的誤點、取消或拒絕乘客登機與先前因承載者無法控制之情況而導致的航班誤點或取消有直接關聯性,且如果承載者已善盡一切合理努力,試圖減緩先前發生之航班誤點或取消所產生的影響,則後續發生之影響也將視為是肇因於承載者無法控制之情況。
義務
(3) 如果航班發生誤點、取消或拒絕乘客登機是肇因於承載者無法控制之情況,承載者必須
(a) 提供乘客上述之資訊;
(b) 如果誤點超過三小時以上,必須根據法案第18章之規定,提供替代旅遊方案給同意接受該方案之乘客;以及
(c) 如果是航班取消或拒絕乘客登機,則必須根據第18章之規定提供替代旅遊方案。
2) 承載者可控制之情況
本節適用於航班發生誤點、取消或拒絕乘客登機之原因,乃出自承載者可控制之情況,但不包含在小節(1)或(2)中。
延誤
(2) 如果發生航班誤點之情況,承載者必須
(a) 提供乘客上述之資訊;
(b) 如果是在出發時間12小時內(根據原始機票上所顯示之時間)才告知乘客航班誤點,必須根據法案第14章提供標準處置給相關乘客;
(c) 如果誤點超過三小時以上,必須根據法案第17章之規定,提供替代旅遊方案給同意接受該方案之乘客或提供退費;以及
(d) 如果是在出發時間的14天內(根據原始機票上所顯示之時間)才告知乘客航班誤點(將延後抵達原始機票上所顯示之目的地),必須根據法案第19章針對造成之不便提供最低補償金額。
取消
(3) 如果發生航班取消之情況,承載者必須
(a) 根據法案第13章提供乘客相關資訊;
(b) 如果是在出發時間12小時內(根據原始機票上所顯示之時間)才告知乘客航班取消,必須根據法案第14章提供標準安排方案;
(c) 必須根據法案第17章之規定,提供替代旅遊方案或提供退費;以及
(d) 如果是在原訂出發時間的14天內才告知乘客航班誤點(將延後抵達機票上所顯示之目的地),必須根據法案第19章針對造成之不便提供最低補償金額。
若上述之(2)(d)或(3)(d)段落適用於承載者,則承載者必須提供下列最低補償金額:
(i) $4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定時間晚,超過三個小時但未滿六個小時;
(ii) $7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定時間晚,超過六個小時但未滿九個小時;或
(iii) $1,000;如果乘客航班抵達目的地的時間比原始機票上的預定時間晚,超過九個小時以上;以及
如果(2)(c)或(3)(c)段落適用於承載者,且乘客的機票已按照小節(2)之規定辦理退費,則承載者必須提供最低補償金額$400。
若要取得(1)或(2)段落所述之最低補償金額,乘客必須在航班誤點或航班取消發生屆滿一年之內向承載者提出補償要求。
行李遺失和損壞
(1) 如果承載者承認遺失行李,或如果行李遺失超過21天或發生損壞情況,則承載者提供之補償金額必須等於或大於
(a) 乘客支付該行李之費用;
(b) 如適用《航空運輸法》(Carriage by Air Act),則必須按照法條規定提供補償金額,以及
(c) 如不適用《航空運輸法》,且承載者是按照「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若干規則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的第一章第一段所述之方式提供行李的國際運送服務,則承載者須按照法案附表VI之規定提供補償金額。
(2) 如果行李遺失或未滿21天,則承載者提供之補償金額必須等於或大於
(a) 乘客支付該行李之費用;
(b) 如適用《航空運輸法》(Carriage by Air Act),則必須按照法條規定提供補償金額,以及
(c) 如不適用《航空運輸法》,且承載者是按照「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若干規則公約」的第一章第一段所述之方式提供行李的國際運送服務,則承載者須按照法案附表VI之規定提供行李延誤的補償金額。
二、14歲以下兒童之座位
(1) 為了協助安排14歲以下兒童之座位可與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相鄰,達美航空必須在不收費的情況下
(a) 在辦理報到手續之前,將兒童的座位安排在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座位旁;或
(b) 如果達美航空未按照段落(a)分配座位,則必須:
(i) 在辦理報到手續之前,告知乘客我們將在辦理報到手續或乘客抵達登機門時,免費協助安排兒童乘客坐在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旁;
(ii) 視情況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安排座位;
(iii) 如果無法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安排座位,將於登機時尋求自願交換座位之乘客;以及
(iii) 如果無法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安排座位,且登機時也無自願交換座位之乘客,將於起飛前再次尋求自願交換座位之乘客。
鄰近成人的座位
(2) 達美航空必須協助14歲以下兒童乘客安排座位,故必須免費提供:
(a) 若兒童四歲或以下,則必須提供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旁的座位;
(b) 若兒童介於5到11歲,則必須提供與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同一排的座位,且與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的座位之間不得間隔超過一個座位;以及
(c) 若兒童年滿12或13歲,則必須提供與父母、監護人或輔導員之間不得間隔超過一排之另一排座位。
價差
(3) 如果承載者按照小節(2)安排之座位的艙等低於乘客機票上所指定之服務等級,達美航空必須補償乘客艙等之間的價差,但如果乘客的座位艙等高於其機票上所指定之服務等級,則達美航空可要求乘客支付艙等之間的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