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合約: 美國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5月21日。 簡易語言版(PDF)

規則1: 一般規定

A. 承載合約:
如果向達美航空購買機票或搭乘航班,即表示您與我們簽訂合約,並同意遵守相關條款。 該合約(即「承載合約」)的條款請見:

  • 您的機票;
  • 這些承載條件;以及
  • 我們的公開發售票價規則與規定,管理適用於您行程的票價與其他費用之計算(以下簡稱「票價規則」)。

此文件為達美航空的國內航班承載條件。 此承載條件僅適用於全程都在美國境內的旅行,並載明達美航空提供乘客運輸服務之相關條款。

於此合約中提及的任何「達美」係指達美航空公司、達美快線(Delta Shuttle)以及達美聯營航空。 部分由達美銷售的航班可能由其他承載者營運。 若航班是由達美航空以外的承載者營運,我們將會在航班時刻表中註明承載者,並在預訂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供此資訊。 於此承載條件中詳述適用於達美航空的運輸條款,亦適用於由達美聯營航空與達美快線(Delta Shuttle)承載者營運的航班,以及由達美航空銷售之共用班號航班。

達美航空可代表與其有聯航協議之承載者開立機票、託運行李以及預約訂位。 由其他承載者營運的聯營航班須遵守營運承載者的承載條件。 其他承載者之航班可能適用不同的承載規則與條款,請直接向承載者詢問並了解這些條件。

B. 承載條件附錄

達美航空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時修改這些承載條件。 您的旅行將受到購買機票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限制,若基於營運理由的合理需要,以及條款變更不會對您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達美航空保留實施目前在您旅行當日有效的承載條款的權利。 除非由達美航空企業主管以書面授權,否則任何達美航空員工或票務人員皆無權修改承載條件之任何規定。

規則2: 航班時刻表與營運

達美航空將做出適當的努力,將您和您的行李從出發地載運往目的地。但對於已公布的行程表、航班時間、航機種類、座位安排以及您機票上或達美航空已公布的行程上其他類似的詳情並不提供保證,也不構成此合約的一部分。 達美航空得隨時替換承載者或航機、變更時刻、延期或取消航班、變更座位安排,和更動機票上所載的中途停留站或不停留。 達美航空在這類變更發生時的責任,在規則22中規定,前往腳註。 只要達美航空將旅客從機票上註明之出發地運送至目的地,達美航空不針對轉接航班、無法準時營運之航班、變更時刻或任何航班、變更座位分配或航機型號,或修改航線負責。

規則3: 定義

動物,除了一般涵義之外,也包含爬蟲類、鳥類與魚。

適用全額票價是指承載者的官方一般航班時刻表,或乘客使用的航機客艙根據艙等所具體指定的單程票價,無論是特別公布還是從解釋中衍生而出的。

承載者指在此規則表中顯示為參與者的航空承載者。

相同站點航廈:兩個以上相對鄰近的機場,針對此票價的目的將視為同一站點。

:完整日曆日,包括週末與法定假日(不包括通知寄送當日)。

受撫養者:派駐在海外的美國軍事人員或美國使館人員的配偶與子女,倚賴這些人員獲得經濟支援。

美國交通部(DOT)危險物品規定指美國交通部材料運輸局(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Bureau of th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頒布的有害物質法規,載於聯邦法規第49條第171到第177部分(49 CFR 171-177)。

票價組成部分:為出發地與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之間的行程所支付的票價。

政府運輸要求(Government Transport Request, GTR) - 用於美國聯邦政府公務旅客的機票付款與旅行授權的表格。

團體指適用票價規則中規定的指定票價的最少乘客人數。 除非票價規則中另有註明允許,否則只要旅客人數少於最低人數限制,即使支付最低人數的票價,亦不得以團體票價旅行。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子女、繼子女、(外)孫子女、父母、繼父母、(外)祖父母、兄弟、繼兄弟、姐妹、繼姐妹、媳婦、女婿、公公、岳父、婆婆、岳母、姑姑、阿姨、伯母、嬸嬸、舅媽、伯父、叔叔、姑丈、姨丈、舅舅、姪女、外甥女、侄子、外甥、姐夫、妹夫、小姑、大姑、小姨子、大姨子。

聯程指使用多家承載者的服務與特定票價相關的服務。

軍事機構是指陸軍、海軍與空軍部門;海軍陸戰隊;海岸警衛隊;太空軍;陸軍、海軍、空軍與海岸警衛隊各自的學校以及國民衛隊。 不包含儲備軍官訓練團。

軍隊乘客指旅行當日為現役狀態,或退役七天內的美國軍事機構之軍事人員。

身心障礙人士指任何有身體或精神障礙的人,無論是永久或臨時障礙,實質上限制了一項或多項主要的生命活動,有此類障礙的紀錄,或被視為有此類障礙。 此詞彙應依據適用法律規定進一步定義,包括14 C.F.R. 382.3。

個人照護人員指與身心障礙人士一同旅行的同行旅客,以便照護該身心障礙乘客之需求。

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指在旅客的原始航班或多個航班抵達後的兩小時內,為旅客免費提供機場交通或其他交通服務,以協助旅客前往其下一個中途停留站點,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則會將旅客送往其目的地。

重新安排行程是指開立新機票、或接受使用現有機票,包含前往原始目的地的交通,但是旅行在機票上註明的不同路線。

來回行程指行程最終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且為合法的航線,並包括出發與返回航段。 所有來回票價的機票開立航段必須以同一(單一)旅客姓名記錄(PNR)確認。

航線指透過承載者與/或城市與/或服務等級與/或航機類型(噴射客機或螺旋槳機)在兩個站點之間提供的交通。

安全服務人員是指由達美航空根據規則6 (C)要求與身心障礙人士一同旅行的人員: 為滿足身心障礙人士的機上醫療需求;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與機組人員溝通;或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在緊急情況下撤離航機。

自主活動是指不需要承載者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服務的個人,或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承載者提供服務的個人。

候補乘客:在出發時根據空位進行劃位登機,並且,只能在所有預訂該航班的乘客已在該航班完成登機後,才予以登機。 並非所有航班皆可提供候補。 所有特定的後補規定都必須遵守規則15。

中途停留是指乘客在承載者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於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站點刻意中斷行程,稍作停留。 除非另有備註,否則中途停留的定義為乘客抵達某個站點後,沒有在下列情況下離開此一站點:

a) 搭乘第一個尚有座位的航班,或

b) 根據乘客機票上顯示之承載者與艙等,搭乘可最快抵達乘客中途站點、接合站點或目的地的航班;但如果乘客在抵達中途/接合站點後,於四小時內搭乘承載者官方航班時刻表所示之航班離開上述站點,則不算是中途停留。

美國:此區域包括50個州;華盛頓特區、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亞、肯頓島、關島、中途島與威克群島。

美國武裝部隊/美國軍事機構:美國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海岸警衛隊和太空軍;陸軍、海軍、空軍與海岸警衛隊各自的學校,不包括國民警衛隊或預備役軍官訓練團,或未持有美國綠色識別證的有效武裝部隊的儲備成員。

美國軍事人員: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僅指現役軍人,並指美國軍事機構的軍事人員,其持有有效的現役美國武裝部隊綠色識別證、現役狀態並經授權休假、離開或通過因而旅行,但在往返臨時值勤地點的臨時命令時的軍事人員除外。

規則4: 個人資料

旅客了解基於預訂機位、獲得輔助服務、遵守海關與入境要求目的,已向承載者提供個人資訊,且政府單位可取得該資訊。 基於此等目的,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旅客授權承載者儲存該資訊,並將資訊傳送給其內部人員、其他承載者或服務供應商,不論他們所在的國家位置。 所有的乘客資訊都會根據達美航空的隱私權政策處理(https://www.delta.com/content/www/en_US/privacy-and-security.html)。

規則5:機場間交通運輸

當同一都會區有超過一個機場,且旅客轉機時,要求於不同機場抵達與起飛時,旅客須自行安排兩個機場之間的交通,並支付交通費用。 旅客必須先提領行李,然後再重新辦理託運。

規則6: 承載身心障礙人士 

A) 受理載運

達美航空會盡全力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服務,並且不會因為個人身心障礙而拒絕載運,除非受法律允許或要求。

B) 受理自主活動聲明

除非達美航空根據規則6(C)判定基於安全理由必須由安全服務人員陪同,否則達美航空將接受由身心障礙人士本人或他人代表其所做的決定為其自主活動。 一旦知悉個人得以「自主活動」,達美航空不得以沒有個人照護人員陪伴或假設該旅客需要航空公司職員額外照護以滿足旅客需求為由,拒絕載運該名旅客。

C) 特定乘客必須有安全服務人員陪同

如果乘客為身心障礙人士,且達美航空確定因下類情況而必須有服務人員協助時,達美航空可能會規定安全服務人員陪同乘客並提供接送服務,此類情況包含,但不限於:

1) 乘客由於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安全相關指令或作出適當回應;
2) 由於嚴重的行動障礙,乘客無法協助自己從班機疏散;或者
3) 當乘客有重度聽力與視力障礙,無法找到方法與達美航空人員取得足夠溝通以獲得安全說明時。

D) 醫療證明

除非法律允許,否則達美航空不會以要求身心障礙人士提出醫療證明作為旅行條件。 如達美航空在合理認為該旅客無法在沒有額外醫療協助的情況下安全地完成飛行,則達美航空有權要求旅客出示醫療證明。

E) 座位限制與分配

當有身心障礙人士需要特定座位,才能因應其身心障礙狀況時,達美航空會在可能範圍內提供符合旅客需求的座位分配,包含安排該名旅客與同行的安全服務人員或個人照護人員坐在一起。 除非受法律要求,否則不會禁止身心障礙人士坐在緊急出口旁的座位。

F) 受理輔具

 除了一般行李限額之外,達美航空也會免費以優先託運受理輔助設備,包含但不限於:

1) 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或者手動操作的固定框架輪椅;
2) 手動、折疊輪椅:
3) 助行器、手杖、拐杖、支撐架;
4) 任何可協助用戶溝通的裝置;以及
5) 任何義肢或醫療裝置。

在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會於飛行途中免費提供旅客存放其手動、折疊輪椅以及其他小型行動輔具於客艙內。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組裝與拆卸行動載具的服務。 輪椅與行動輔具將會是最後放進航機的物品,並且會是第一個被取出的物品。

G) 使用手動輪椅

在空間與設備允許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允許使用手動輪椅的旅客坐在輪椅上:

1) 直到乘客抵達登機門為止;
2) 在乘客往返於航廈和航機機門之間;以及
3) 在乘客往返於航廈和航機之間。

H) 服務動物

達美航空將免費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所需協助服務性動物的載運。 服務性動物的定義僅限經過專門訓練以便服務身心障礙人士的犬類(品種不限)。 若情況允許,達美航空將會安排足夠空間的座位,給該名旅客以及服務性動物。 達美航空允許服務動物陪同該名旅客登機,並待在旅客座位的地板上。 恕不允許服務動物佔據旅客座位。 在法律允許或要求的範圍內,達美航空得自行決定在為了旅客或機組人員舒適與安全著想,或為避免達美航空資產或其旅客或員工受傷害的情況下,合理拒絕載運任何服務動物之權利。

I) 身心障礙人士服務

達美航空會依要求向身心障礙人士提供下列服務;

1) 在報到櫃台協助辦理報到手續;
2) 協助前往登機區域;
3) 協助登機與下機;
4) 協助放置與拿取手提行李、隨身行李以及領取託運行李;
5) 協助往返機上廁所;
6) 協助前往公共區域,或在部分情況下,協助前往其他航空公司的客服代表;
7) 協助往返乘客自己的行動輔助裝置與達美航空提供的行動輔助裝置;
8) 協助往返行動輔助裝置與乘客的座位;
9) 有限的餐飲協助,例如打開食物包裝、告知內容物以及將大型食物切成小塊;
10) 於飛行期間定期詢問乘客是否有任何需求;以及
11) 向個別身心障礙乘客及其安全服務人員簡報緊急應變程序以及客艙內部平面圖。

J) 特殊服務事先通知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達美航空得以要求身心障礙人士針對所需要的特殊服務提出事先通知。 適用於此規定的服務包含,但不限於:

1) 在少於60個座位的航機上提供電動輪椅運輸服務;
2) 提供電池或其他輔助設備的危險物品包裝;
3) 服務10或以上人數的身心障礙團體乘客;
4) 在超過60個座位的航機上提供機上輪椅;
5)在機艙內載運服務性動物(除非機票是在出發前48小時內購買);
6) 在預計飛行8小時以上的航段中載運服務性動物;或
7) 服務有重度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乘客。

旅客須於訂位時盡早提出相關要求。 若乘客於出發前至少48小時前提出特殊服務的需求,達美航空將盡一切可能滿足乘客的需求。 若乘客在出發前48小時內才提出特殊服務的需求,達美航空將盡力提供乘客需要的服務。

K) 登機與下機

若身心障礙人士需要登機就座或置放手提行李的協助,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允許該名乘客較其他乘客優先登機。

L) 資訊溝通與確認

達美航空將盡全力確保向身心障礙人士確實傳達和溝通與其中停站、班機延誤、時刻變更、轉機、登機服務和行李提領之相關公告與資訊,使其了解並知悉。

M) 定時詢問

在等待登機的期間,達美航空會定時向使用輪椅且無法獨立行動的旅客詢問是否需要任何協助,若旅客要求的服務為達美航空通常提供的服務,須向該旅客提供相關服務。

規則7: 拒絶載運

達美航空可以基於下列原因拒絕載運任何旅客,或隨時請任何旅客下機:

A) 政府要求或不可抗力
為了遵守任何法律、規定或政府命令或要求,或基於天氣或其他非達美航空所能控制之因素,包含自然現象、罷工、內亂、禁運、戰爭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B) 搜查旅客或物品

當旅客拒絕受搜查身體或物品裡是否有爆裂物、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禁運物品。

C) 身分證明
旅客拒絕依要求出示身分證名文件。

D) 不遵守達美航空規定或承載合約

如果乘客或購票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旅行社)未遵守或拒絕遵守本公司之相關規則、規定,或「承載合約」中的任何條款。

E) 旅客的行為或狀況

除非是法律允許或規定的情況,否則根據14C.F.R. §382.5與382.31的規定,達美航空不會因乘客的身心障礙情況而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達美航空不會因為種族、膚色、國籍、宗教、性別或族群拒絕載運。 視限制而定,達美航空得以自行決定為了旅客或機組人員舒適與安全著想,或為避免達美航空資產或其旅客或員工受傷害,合理拒絕載運任何旅客或請任何旅客離開航機。 舉例來說,達美航空得以於下列情況下(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拒絕載運或請旅客離開航機:

1) 如果乘客的行為失序、惡言相向或有暴力行為,或乘客疑似呈現酒醉或吸毒的狀態;
2) 如果乘客赤腳出現;
3) 如果乘客干擾機組人員的作業,或不肯服從機組人員的指示;
4) 如果乘客患有傳染病,並且可能在一般飛行情況下傳染給其他乘客;
5) 如果乘客無法坐在座位上並繫上安全帶;
6) 如果乘客的行為帶有危險性,或是對其本身、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和/或公共財產或其他乘客的財產造成傷害風險;
7) 如果乘客患有重病,則必須提供醫生的書面適航同意書才能飛行;或
8) 如果乘客的行為舉止、穿著打扮、衛生情況或體味極可能冒犯或影響其他的乘客。

F) 乘客的追索權

乘客、購票者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和旅行社不得做出任何授權達美航空根據本規則拒絕運輸的行為。 如果有任何乘客因本規則所列之原因遭到拒載或移除飛行名單,可根據第22條規則之規定獲得其機票未使用部分的等價退款金額。

規則8: 兒童搭機旅行

A) 由成人陪伴的兒童

(1) 一般規則

除了這個規則的規定之外,年齡為15歲以下的兒童必須在家長、監護人或其他至少年滿18歲的乘客陪同下,搭乘同一個航班的同一個艙等,否則我們將無法接受該兒童乘客登機。 達美航空得以於辦理報到手續時要求查看可證明該兒童年齡的相關文件。 有效護照、出生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身分證件皆可。

(2) 2歲以下的隨行兒童。

2歲以下且不佔座位的孩童可以和支付成人全額票價且年滿18歲的乘客或其家長/監護人同行,無須支付額外費用。 其他嬰幼兒以及佔位嬰幼兒皆必須支付適用的全額票價。 每位成人最多可攜帶2位嬰兒同行。 達美航空建議所有佔位兒童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在旅行時滿2歲的嬰幼兒必須購買座位,並支付適用全程的全額票價。

(3) 年滿2歲以上的隨行兒童

年滿2歲的兒童將適用全額票價。

B) 15歲以下的單獨旅行之孩童。

15歲以下的孩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搭乘達美航空單獨旅行:

(1) 5歲以下的孩童

只要是5歲以下的孩童,均不可單獨旅行。

(2) 介於5到14歲的孩童

5到7歲單獨旅行之孩童僅能搭乘直飛不中停的航班,且不得轉搭其他航空的航班。 8到14歲的孩童可獨自搭乘達美直飛航班或轉機航班,但是除了達美聯營航空、荷蘭皇家航空、法國航空和墨西哥航空以外,不得轉搭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C)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1) 當「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為必要服務時

除非此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所有15歲以下且符合達美航空運輸資格的乘客都必須使用「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2)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之定義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意即,自未成年人登機並於中停站或目的地與接機人員會面期間,達美航空將監督未成年人。 達美航空不會向單獨旅行之孩童提供適用於成人旅客以外的財務或監護責任。 達美航空有權但沒有必要驗證於轉機點或最終目的地接機人士的身分。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必須確認其目的地,且不得搭乘晚間的最後一班轉機航班(僅有一班轉機航班且該航班為當日最後一班航班的地區,或往返阿拉斯加或夏威夷的航班例外),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亦不得搭乘不是前往該孩童之目的地的航班。 達美航空要求家長或負責該孩童安全的成年人陪同孩童直到登機,且該名成年人必須提供將於轉機點或目的地接機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以及地址。 達美航空保留拒絕非事先指定人士接走孩童的權利。 達美航空代表不得為單獨旅行的孩童提供藥品。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不得搭乘航程時間超過2小時,且出發時間在下午9點與上午5點 (「紅眼班機」)的國內航班。 此限制不適用於往返夏威夷和阿拉斯加的紅眼班機,然而,搭乘從夏威夷或阿拉斯加起飛紅眼班機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不可轉搭國內紅眼班機或當日的最後一班航班,除非該航班為當日唯一航班。

D) 介於15到17歲的單獨旅行之孩童

雖然並非強制規定,但家長或監護人可以替介於15到17歲的青少年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 須支付相關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用。

E)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

除了適用票價之外,需要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必須支付下列所訂定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 達美航空有權拒絕載運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但未支付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 如果有2位以上的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是同一個直系親屬的家庭成員,而且是在一起開票且結伴同行的情況,則只需要支付一筆服務費用即可。

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費用載明於兒童與嬰幼兒旅行中,並透過參酌方式納入本文件中。

F) 暫停未成年人單獨旅行之權利

若可能因天氣、異常營運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班變更,達美航空得以暫停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之旅行和/或為該名孩童重新預訂替代航班。 為避免疑義,此規則也適用於未申請「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服務」的15至17歲之單獨旅行的孩童。 如果達美航空根據上述情況拒絕載送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則適用本承運條款的第7(G)條規則之規定。

規則9: 經過特殊訓練的服務犬

達美航空免費受理載運受過訓練的犬隻: (1) 以便引導視障人士,前提是該犬隻陪同的視障乘客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2) 協助聽障人士,前提是該犬隻陪同的聽障乘客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3) 協助需要依賴此類服務犬的身心障礙乘客,或 (4) 提供爆裂物偵測或搜救行動服務,前提是該犬隻必須有美國軍方與美國政府負責人員陪同。 針對上述(1)與(2)的兩種情況,如果服務犬有訓犬師陪同,且旅行目的是為了前往飼主住家以完成訓練,達美航空也會接受此類犬隻登機。 在任何情況下,服務犬將可獲准陪伴旅客登機,但不得佔位。

規則10: 禁菸服務

達美航空的所有航班全面禁菸,並禁止使用任何無煙的菸草產品(包含各式電子菸)。


規則11: 旅客醫療用氧氣

僅允許於達美航空或達美聯營航空營運的航班上,使用由FAA核准的可攜式氧氣製造機(POCs)。 必須於48小時前提出通知。 請前往https://www.delta.com/content/www/en_US/traveling-with-us/special-travel-needs/disabilities.html,進一步了解執照醫師提供之必要體檢證明與行前醫療安檢的相關資訊。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旅客醫療安檢服務。 若旅客在醫療安檢完成之後針對其行程進行自願性的變更,則可能必須重新通過安檢。 於達美航空航班上使用POCs的旅客,不得坐在緊急出口或機艙隔間板後的座位。

規則12: 機票

A) 必須出示從出發地前往目的地的有效機票。

B) 機票不可轉讓。 購買機票的人士與旅客,必須負責確保機票上所顯示之旅客姓名正確。 若機票所顯示之姓名與旅客姓名不符,則機票無效。

C) 僅在符合所有銷售規則與條款之情況下,機票才有效。

D) 若因乘客未遵守本「承載合約」而導致機票無效,達美航空可以:

A) 取消乘客行程或預訂中所有剩餘的部分,

B) 沒收機票尚未使用的所有部分、

C) 拒絕讓該乘客登機或託運行李,以及/或

D) 評估合理的機票剩餘價值並補償乘客,該金額不應低於乘客實際支付的票價與乘客實際行程的最低適用票價之差額。

E) 機票效期

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且所有行程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完成。 若已更換,則無論行程是否已出發,該機票都必須重新開票,且所有行程仍必須在原始開票日期的1年內完成。 然而,特定票價可能有不同的有效期限,在此情況下,請以該票價所適用的特定規則為準。 若旅客在一年有效期到期前,因沒有座位或航班取消而無法使用機票或部分機票,則該機票將持續有效至可提供座位為止。

F) 電子機票(E-Ticket/ET)是透過承載者電子訂位系統處理之訂位紀錄。 消費者會收到電子機票作為書面證明,且電子機票上會註明承載者訂位系統中的訂位資訊以及機票資訊摘要。 無論交易地點、承載者、付款方式或旅客類型(包含「飛凡哩程常客計劃」以及相關承載者之飛行常客會員)為何,承載者都必須開立電子機票(ET)。

G) 外部重新出票費用

對於原本在美國或加拿大境內由非達美航空開立的機票,達美航空將收取不可退款之USD$50.00的重新開票費用,但是此費用不適用於確認當日航班交易、營運異常或行程變更狀況、「飛凡哩程常客計劃」升等重新開票、在delta.com官網重新開立的機票,或以軍隊或政府票價開立的機票。 此費用適用於所有由旅客提出之已發行機票的變更要求。

H) 空間限制

達美航空將限制任一航班之任一訂位艙等或客艙旅客人數,而該票價和訂位艙等不一定適用於所有航班或所有地點。 達美航空於特定航班所提供的座位數量,是根據達美航空對每一航班預計總載客量之最佳判斷而定。

規則13: 預訂機位確認

所有訂位必須在達美航空或其代理商確認空位與座位分配,並將其輸入達美航空的電子訂位系統後才生效。

除非有適用票價規則規定更早的開票截止期限,或達美航空與乘客達成其他的協議,否則達美航空必須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至少30分鐘前收到票款並提供預訂機位的機票。 未能配合開票期限或適用票價規則,或與旅客之間其他協議的較早開票期限,則會導致訂位取消,而不另行通知。 較早開票期限的機場清單詳列於delta.com,本條款中也有引述。

規則14: 預訂機位取消

A) 只要是為了遵守法律、政府法規、指令或要求,或配合國防相關的緊急交通調度要求,或視天氣狀況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必須做出必要或合理之安排,達美航空將會取消任何乘客的預訂機位。

B) 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安全飛行計劃要求達美航空在旅客預訂美國境內或出入境美國之航班時,以及預訂由美國航空公司營運之點到點國際航班時,向其收集下列額外資訊:

1) 全名(必填),須與政府發行、適用旅行之身分證明上所顯示的相同
2) 出生日期(必填)
3) 性別(必填)
4) 申訴號碼(選填)

如果沒有在預定出發時間至少72小時前提供必要的「安全航班乘客資料」(全名、出生日期、性別),達美航空可能會取消您的訂位。 這個取消政策適用於所有達美航空的機票,包含我們的聯營合作夥伴營運之航班的機票。

C) 未辦理報到
如果您未能搭乘行程中的任何航班,卻未在出發前更改或取消機票者,達美航空可能會取消您行程中所有剩餘航班的訂位。 如果是不可退款的機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您的機票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

D) 機場辦理報到手續時間限制

1) 若超過辦理報到手續和登機的截止時間,預訂機位將被取消

若無法於航班規定報到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手續,或如果無法在規定的登機截止時間前抵達登機門並準備好登機,則您的訂位可能被取消。 旅行當天的辦理報到手續和登機截止時間將會公佈在delta.com。

2) 乘客有責任預留充裕時間

您必須提前抵達機場,並有充足的時間辦理報到手續、通過安檢以及辦理所有政府規定的離境手續,並於登機截止時間之前抵達登機門。 達美航空不會為了沒有準時抵達登機門準備好登機的旅客延遲起飛航班,且對於旅客無法遵守此一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花費將不付任何責任。

規則15: 自願候補旅行

除了開票航班之外,機票無法用於其他航班的自願候補旅行,除非機票的票價規則有明確規定,則不在此限。 如果機票允許用於其他航班的自願候補旅行,則須遵守下列條款:

1) 自願候補旅行須視出發時間的座位供應狀況而定,並只能選擇原始機票的同一艙等,且無法保證提供要求航班的運輸服務,例如出發地、多航線或轉機航班。 您可以在原始機票出發時間前24小時,提出自願候補旅行的要求。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set forth herein, voluntary standby travel is not permitted for 达美经济舱-基础版 (Basic Economy) fares.

2) 自願候補旅行僅適用於持有當日較晚航班之確認開票訂位的乘客。 針對指定航班或有特定航線的機票,達美航空不允許變更出發地、目的地或相同站點航廈。

3) 如果乘客並未持有確認訂位但要求後補替換航班,達美航空保留權利可收取不可退費之當日候補費用。 此費用(若有收取)將根據乘客從出發地飛往目的地/下一個中途停留站的各個航段來計費。 如果乘客己旅行使用了任何航段部分,我們就會收取這些費用;因此,如果乘客在航班之間的中間站點被移除飛行名單,和/或自願於原始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下機,均無法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費。 請參閱delta.com以了解目前的候補費用。

4) 針對乘客提出自願候補旅行的要求,若遇到無法提供運輸服務和/或座位的情況,達美航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包含但不限於拒絕登機的賠償與補償。

5) 達美航空保留權利可停止接受與安排機場候補名單。

6) 當日候補資格由達美航空全權決定,達美航空可視營運考量而限制提供,或限制為特定航班、指定預訂艙等,且僅限使用信用卡付款的乘客。 資格條件也必須遵守規範乘客機票的票價規則限制。

7) 達美航空可以按照指定的順序安排機場候補名單的乘客,並考慮乘客的機票價值、飛行常客狀態、報到時間以及其他因素。

8) 達美航空保留權利,得限制機場候補名單的乘客人數、只在機場現場接受乘客的候補要求,以及對於允許加入機場候補名單最早及最晚的時間加以限制。

規則16: 票價

A) 票價僅適用於開票的行程

票價僅適用於介於所公布地點之間的旅行 不得以比旅行距離更加遙遠之距離和/或公開發售票價來開票,即使可能可以用較低的票價開票。

B) 錯誤票價

達美航空將竭盡所能確保所有公開發售票價的準確性以及可銷售性,但政策規定,達美航空並不會也不會試圖提供零元的機票票價,如有發生此一情況,即為錯誤,或可合理解釋為錯誤。 如果無意公布出售錯誤的票價,並且在修正之前以錯誤票價開票,達美航空保留取消已購買之機票並退還購票者所支付所有金額的權利,或者根據購票者的選擇可重新開票正確票價的機票。

在此一情況下,達美航空也將補償任何合理、實際、無法退費且得以驗證之花費給購買該機票的消費者。 消費者必須提供實際消費的收據或其他證據,以為任何的請款要求進行證明。

C) 規避公開發售票價

達美航空嚴禁旅客進行試圖規避達美航空提供給您實際行程之公開發售票價的開票程序。 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 背對背開票:購買或使用兩張以上以來回票價購買的機票,或合併同一張機票上兩個以上的兩地來回票價。

2) 拋棄回程機票:以單程旅行之目的購買或使用來回票價之機票。

3) 隱藏城市/超點機票:購買或使用出發地早於乘客實際出發地或目的地超過乘客實際目的地的機票。

如果乘客、購票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旅行社從事本規則第16(C)條所規定的禁止開票行為,達美航空有權取消乘客機票任何未使用的部分、作廢機票未使用部分的任何剩餘價值、拒絕讓乘客登機或託運行李,和/或,如果乘客被允許登機,則向乘客收取適用的全額票價。

D) 若預訂航線上的任意2個站點的票價並未明訂,則票價會參考乘客的出發地至目的地的預訂航線,合併兩個或更多的獨立票價,然後產生適用該服務艙等的最低票價;但前提是合併票價不得超過根據此規則及適用票價規則所規定的最低票價。 達美航空的直接銷售管道專員會根據旅客所要求的航班、日期以及服務等級,提供美國境內航點適用達美航空、達美連接航空、達美快線以及達美聯營合作夥伴航班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 在某些情況下,旅客可能需要先選擇偏好之行程,系統才能顯示該行程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和其他的票價選項。 請注意,達美航空將提供您要求之特定機場和行程類型的最低公開發售票價。 我們不會針對其他行程進行搜尋或估算票價,包括合併單程飛行或其他票價。 無法直接由達美航空提供的票價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售票價、合併票價、協商票價、旅行團或套裝行程票價以及僅適用於個別網站的折扣。

E) 重複、不可能以及不實/不合邏輯的訂位

達美航空禁止重複、不可能或不實的訂位,包含但不限於同一位乘客在當日安排多個互相衝突的行程,或預訂出發時間早於返程航班抵達時間的轉機航班。 對於任何不遵守本規則的行為,達美航空有權:   

  • 取消任何尚未開票的此類預訂;
  • 根據規則第22(A)條和第22(B)條之規定,取消並退款以可退款之票價開票的任何此類預訂;或
  • 根據規則第22(B)(2)(ii)條之規定,取消以不可退款之票價開票的任何此類預訂,並比照乘客自願取消預訂的辦法,為乘客提供未來可使用剩餘票價價值購買達美航空行程的選項。

規則17: 行李

A. 託運與手提行李政策和限制
持有機票的旅客得以根據此規定託運或攜帶手提行李搭乘達美航空班機。 達美航空的行李政策與行李費用皆列於www.delta.com/bags,並透過引用納入,詳情請見「承載合約」。 這些政策限制行李的數量、尺寸以及重量,並限制有害或危險物品以及特殊物品(例如:運動器材、醫療器材和行動輔助器具、樂器以及易碎和易腐物品)登機。

B. 行李責任

1. 一般遺失、損壞或延誤運送行李責任 
  a) 達美航空運輸的旅客託運行李、隨身行李、或其他私人物品在航程運送中遺失、損壞或延誤者,達美航空僅對經證實的損壞或損失情事承擔責任。 遺失或損壞物品的實際賠償價值,將根據文件紀錄之原始購買價格,減去先前使用之適用折損率而計算。 在任何情況下,若運輸行李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事故,每位購票乘客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4,700。 如果是在達美航空的接受範圍內,針對乘客在旅行前後臨時寄放在某個城市、機場票務辦公室或其他地方之行李或個人物品,亦適用這些限制規定。

   b) 對於符合14CFR260.5規定(在各種情況下,但14CFR 260.5(f) 及 (g) 所載明情況除外)的美國國內行程,託運行李如未在抵達時間後12個小時內送達者,達美航空(在達美航空為行李費用的記錄商家範圍內)應就已支付的托運行李費用核發退款。

2. 預先存在的傷害/普通磨損和撕裂
對於原有損壞(包含細微裂痕、刮痕和因為行李過多而造成拉鍊裂開)或因為正常處理行李所導致的磨損,達美航空概不負責。

3. 特殊物品

a) 輪椅與個人輔助設備
上述之賠償金額上限不適用於在運輸途中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輪椅或其他輔助設備。 無論包裝方式為何,達美航空都會將這些設備視為託運行李,但對於託運時就已經存在的損壞,達美航空將不負責修復或更換設備(在接受託運時,達美航空會在免責同意書上備註)。

b) No Lia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to Fragile, Perishable, or Precious Items 

(i) Delta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or damage to precious items. Precious items means items that are high value, limited edition, or irreplaceable or difficult to replac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oney or gift cards/gift      certificates, antiques, collectibles, sensitive or original documents, forms of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medications, electronic equipment, film, jewelry, keys, manuscripts, paintings, photographs, photographic equipment, business samples, securities, silverware, watches, or irreplaceable items. Delta may require receipts or other evidence of purchase for high-value items.

(ii) Delta is not liable for damage to fragile articles. Fragile means any item that due to its inherent nature or construction could be damaged if not appropriately packaged for inclusion in checked baggage.

(iii) Delta is not liable for deterioration or spoilage resulting from delay in delivery of any perishable items.

4. 因政府或機場行為造成遺失
達美航空無需針對因地方、州省或聯邦單位之負責機場安檢人員針對旅客託運行李、手提行李、輪椅或輔助裝置或任何個人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所造成之遺失、損壞或延誤或遭地方、州省或聯邦單位人員沒收負責。

5. 申請行李賠償的限制
若行李因為運輸或無法運輸而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事件,乘客必須在事發後24小時內,向達美航空辦公室申請行李賠償,並於事發後一年內採取法律行動,否則達美航空概不負責。 只要在24小時內,向達美航空申請行李賠償即可,但達美航空可拒絕任何未於事發後24小時內提出的申請。 請務必在事發後的21天內,提供行李遺失書面通知給達美航空的行李處理單位,達美航空可拒絕任何未於21天內提供書面通知的申請。

6. 由多個承載者託運的物品
如果運輸服務是由達美航空與其他一個或多個承載者所提供,每位購票乘客的有限責任超過$4,700,且運輸行李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賠償責任無法歸屬的情況下,則每位購票乘客$4,700的賠償上限將適用所有的承載者。 如果運輸行李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賠償責任無法歸屬,且運輸服務是由達美航空與其他一個或多個承載者所提供,若其他承載者不負責託運行李中特定物品的賠償責任,則達美航空也無須負責賠償該特定物品。

C. 國內共用班號航班管理規定

如果乘客的行程中含有達美聯營航空以外之達美共用班號合作夥伴所營運的國內航班,則在判斷行李託運政策及適用之行李費用時,須遵守來回行程或每個單程中第一航段之銷售承載者的行李規定。 不論前述之規定,對於根據「承載合約」所執行的任何運輸服務,達美航空和/或達美聯營航空的賠償責任均須遵守上述之行李賠償責任條款。

規則18: 電子檢查

旅客與其行李可能在旅客知情或不知情,且同意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接受電子儀器的檢測。

規則19: 航班誤點/取消

A. 達美航空在時刻表變更、延誤與航班取消時的責任

如果航班取消、或出發時間變更比原本預計出發時間提前180分鐘以上、或抵達時間變更比原本預計抵達時間晚180分鐘以上、或有會讓乘客錯過轉機航班的變動情形、或發生符合相關法律的嚴重航班延誤或變更情形者,達美航空會 (i) 按乘客的請求,(ii) 在達美航空未提供替代航班或兌換卷方案的情況下,或 (iii) 乘客未在原本預計出發時間前,對替代航班或兌換券方案做出回應的情況下: 依據規定取消剩餘機票,並以原始付款方式,退還機票與附加費用中未使用部分(包括任何已付款的托運行李費用)22。 若旅客沒有提出取消或針對剩餘機票進行退款的要求,則達美航空將會以下一班有旅客原本購買之服務等級空位的航班,載運旅客前往目的地。 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得自行斟酌安排旅客搭乘其他承載者的航班或以地面交通前往目的地。 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得以提供較低服務等級的交通,而於此情況下,旅客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退款。 若下一班航班僅有比旅客所購買之服務等級高的空位,達美航空將會讓旅客轉搭該航班,然而,達美航空有權根據其升等順序政策為該航班上的其他旅客進行升等,以釋放符合旅客原本購買之服務等級的空位。 達美航空恕不針對由於上述原因而造成的任何特殊、意外或後果性傷害負任何責任。

B. 達美航空在時刻表變更、延誤與航班取消時對設施須負的額外責任

除了上述情況外,達美航空恕不針對任何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的航班取消、變更或延誤負任何責任。 於本規則中之「不可抗力」是指實際受到威脅或通報之情況:

(1) 天氣狀況或天災;
(2) 暴動、內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或動蕩不安的國際局勢;
(3) 罷工、停工、怠工、封閉工廠或任何勞工相關爭議;
(4) 政府規定、命令、指示或要求;
(5) 欠缺勞工、能源或設施;或
(6) 任何達美航空無法控制之因素,或任何達美航空無法預期之原因。

但如果乘客的行程因為航班取消或延誤而遭到中斷,超過行程當天預定起飛時間達4小時,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達美航空將於班機延誤期間,提供乘客下列便利設施:

(a) 飯店

若與達美航空簽約的設施有可提供的過夜客房,達美航空將會針對10:00 下午至06:00 上午其間的延誤,提供旅客一晚住宿的兌換券。 若飯店不提供相關交通服務,則達美航空將會提供免費地面交通前往飯店。 如果無法提供住宿,達美航空將提供乘客一張兌換券,其價值相當於簽約酒店的協議費率(最高$100 USD),於日後預訂達美航空行程時使用。

(b) 地面交通服務

若旅客的航班被轉移至另一個機場,且兩個機場同屬下列的城市組別,則達美航空將提供地面交通前往目的地機場,而非提供住宿或其他設施服務:

加州舊金山機場(SFO)/加州奧克蘭機場(OAK)/加州聖荷西機場(SJC)
加州洛杉磯機場(LAX)/加州長灘機場(LGB)/加州安大略機場(ONT)/加州聖安娜機場(SNA)
科羅拉多州丹佛機場(DEN)/科羅拉多泉機場(COS)
伊利諾州芝加哥歐海爾國際機場(ORD)/伊利諾州芝加哥中途國際機場(MDW)
德州達拉斯- 德州沃斯堡機場(DFW)/德州達拉斯愛田機場(DAL)
德州休士頓布希國際機場(IAH)/德州休斯頓霍比機場(HOU)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機場(FLL)/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機場(MIA)/佛羅里達州西棕櫚海灘機場(PBI)馬里蘭州巴爾的摩機場(BWI)/華盛頓特區國家機場(DCA)/華盛頓特區杜勒斯國際機場(IAD)
紐澤西州紐華克機場(EWR)/紐約拉瓜地亞機場(LGA)/紐約甘迺迪機場(JFK)
佛羅里達州奧蘭多機場(MCO)/佛羅里達州坦帕機場(TPA)/佛羅里達州戴通納海灘機場(DAB)/佛羅里達州墨爾本機場(MLB)/佛羅里達州薩拉索塔布雷登頓機場(SRQ)

(c) 其他的便利設施

在有必要維護有特殊需求之旅客(例如:單獨旅行之孩童與身心障礙人士)的安全和/或福址時,達美航空將提供其他或替代性的便利設施。 這些便利設施將會根據特殊需求和/或狀況設置。

C. 停機坪延誤-達美共用班號服務

搭乘達美共用班號合作夥伴營運航班發生停機坪延誤時,則適用營運承載者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

規則20: 拒絕登機補償

A) 航班超訂
有訂位確認的旅客並不一定都會登機,因此達美航空保留出售超過航機空位之機票的權利。 在部分情況下,這可能會造成「機位超賣」,在此情況下,達美航空無法搭載一位或多位已確認預訂(「超賣航班」)的乘客。 如本規則所述,達美航空可能拒絕訂位確認的旅客搭乘超賣班機。 遭拒絕登機的旅客權益應受此規則約束。

B) 徵詢有無乘客自願放棄登機
在拒絕任何訂位確認之旅客搭乘超賣班機之前,達美航空會詢問其他搭乘此班機的旅客自願放棄其機位,以換取由達美航空決定金額與形式的補償。 若有足夠數量的旅客接受達美航空提供之補償並自願放棄機位,則不會有任何訂位確認的旅客需要非自願拒絕搭乘超賣航班。 若自願人數多過需要的人數,則達美航空得以自行決定哪些自願者可以獲得補償。

C)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
若願意接受達美航空提供之補償並自願放棄機位的旅客人數不足,則達美航空可能必須根據下列的登機順序規則拒絕一位或多位訂位確認的旅客搭乘超賣航班:

1) 持有豪華客艙機票的乘客、有尊爵鑽石卡(「DM」)、尊爵白金卡(「PM」)或尊爵金卡(「GM」)菁英會籍身分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以及依據達美航空企業旅行合約購買機票的乘客。

持有訂位確認之頭等艙或商務艙機票的旅客,擁有鑽石會員、白金會員或金卡會員菁英會員會籍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以及持有受達美航空企業旅行合約之機票的旅客,比其他持有機票和/或經濟艙訂位確認之登機證的旅客優先登機。

2) 持有登機證的乘客

根據規則20(c)(1)與(4)的條款規定,相較於搭乘相同艙等但尚未取得登機證或未遵守適用之報到程序的乘客,將優先安排座位給按照規則13前往頁尾備註辦理報到手續、取得登機證並於起飛登機門等候登機的乘客。 根據班機空位情況,持有訂位確認機票的旅客可以透過下列方式取得登機證:

a) 於預定出發時間的24小時內在Delta.com官網上完成網路報到,並取得電子機票的乘客;

b) 持有電子機票的旅客,可以於表定起飛時間前4小時透過達美航空機場自助櫃台取得;或

c) 位在出境區的達美航空機場開票櫃檯和/或報到櫃檯領取。

3) 沒有登機證的乘客

根據規則13,如果有訂位確認但尚未取得登機證及現身於起飛登機門的乘客,我們將按照下列登機優先順序規則安排座位:

a) 由於原本預訂的航班無法照常營運(例如:延誤,取消)而重新預訂至目前航班的旅客。
b) 具有尊爵銀卡(「FO」)菁英會籍身分的「飛凡哩程常客計劃」會員。
c) 具有天合聯盟菁英會員或超級菁英會員身分的旅客。
d) 沒有菁英會籍身分的旅客。 在每個組別的旅客,將首先根據服務等級,然後根據報到時間進行排序。

4) 有特殊需求的乘客

由於身心障礙人士、單獨旅行之未成年人以及年長者或體弱者,以及執行軍令的美國現役軍人具有特殊需求,達美航空保留不需根據既有登機順序規定而為這些旅客提供服務的權利。

D) 被拒登機旅客的交通安排

達美航空將於航班座位超賣的情況下,為自願或非自願放棄其座位的旅客提供下列交通服務:

1) 下一個有空位的航班

達美航空將免費提供旅客前往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航班,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達美航空則會為其提供前往目的地之交通。

2) 搭乘其他航空公司

達美航空有權安排其他承載者或使用不同承載者將乘客免費送至下一個中途停留地,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達美航空則會為其提供前往目的地之交通。

3) 必須停留一晚

若此交通安排將導致旅客必須滯留過夜,則達美航空將免費為旅客安排飯店住宿。 如果無法提供酒店住宿,達美航空將提供乘客一張旅遊優惠券作為補償,該優惠券面值與當地簽約酒店的平均協議費率相等(由達美航空判定,最高$100 USD),於日後預訂達美航空行程使用。

E)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措施
根據此規定之規則與條款,若持有預訂確認之旅客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放棄搭乘超賣航班,則達美航空必須安排D段中所述之交通服務,且必須支付拒絕登機補償(如適用)。

1)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條件
於下列情況下,旅客無權申請任何非自願拒絕登機補償:

a) 乘客未遵守承載合約規定
旅客沒有完全遵守達美航空與票務、再次確認、辦理報到手續或運輸同意相關之承載合約或稅項規定

b) 航機替換
乘客持有訂位確認的航班基於營運或安全理由,替換為載客量較少的航機,導致無法讓該乘客登機,或是如果航機的載客量上限為60,且乘客持有訂位確認的航班基於營運或安全理由,為了遵守重量與飛行平衡的限制,導致無法讓該乘客登機。

c) 變更搭乘艙等
達美航空會為旅客提供與其機票上所示之艙等不同的航班機位,然而,若旅客獲得的機位較其購買的艙等低,則該旅客將有資格獲得票價差額退款。

d) 安排替代交通
達美航空會在旅客原始的航班或航班抵達後的一小時內為旅客免費提供機場交通或其他交通服務,以協助旅客前往其下一個中途停留站點,若旅客沒有銜接的航班,則會將旅客送往其目的地。

F)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額
在符合所有補償條件的情況下,達美航空將根據下列規則支付非自願拒絕登機旅客補償:

1) 當達美航空安排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
如果達美航空安排了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則達美航空會支付相當於乘客飛往下一個中途停留站之機票票價的200%,作為被拒登機的補償金額(包含所有附加費用與航空運輸稅),若無中途停留站,則會是最終目的地的機票票價,但總金額不得超過$1,075.00。

2) 若達美航空無法安排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
如果達美航空無法安排符合資格的替代交通,則達美航空會支付相當於乘客飛往下一個中途停留站之機票票價的400%,作為被拒登機的補償金額(包含所有附加費用與航空運輸稅),若無中途停留站,則會是最終目的地的機票票價,但總金額不得超過$2,150.00。

G) 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金發放時間
若完全符合補償條件,達美航空將於發生被拒登機事件的當天與現場提供非自願性拒絕登機的補償費用(提供現金或可立即轉讓的支票);但如果無法在航空公司為乘客安排的替代交通出發時間之前完成付款,則補償金將於發生被拒登機事件的24小時內改用郵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規則21: 重新安排行程

A 一般規定

1. 適用於重新安排行程或變更目的地的票價

a.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乘客可根據下列第2)段之規定,變更未使用機票上載明的航線、目的地、承載者、服務等級或旅行日期;但如果旅行已經開始,單程機票將無法轉換成其他類型的機票(例如來回行程、環遊行程、開口行程機票)。

b. 除非規則19,前往頁尾備註中另有規定,否則在抵達原始機票上指定的最終目的地之前,應乘客的要求重新安排行程或更改最終目的地,則票價與費用應適用為在重新安排行程或更改最終目的地日期生效的整段已修訂行程的適用票價和費用。

c. 規則12(E)適用於自願交換/重新開票的有效期。

2. 適用於旅行升等服務等級的票價
當旅客於旅行變更服務等級時,則必須支付下列費用:

1. 在該航班行程,從旅客出發地至旅客變更服務等級前,最後預訂的中停地點的服務等級單程票價,加上從中停地點至目的地的新服務等級單程票價,以及

2. 在該航班行程,從旅客出發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若上述1)的金額低於上述2)的金額,則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旅客,於下一個中停地點過後能變更服務等級。 不提供任何折扣。

B. 重新開票程序

-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下列程序將適用於達美航空機票重新開票。

不可辦理退費票價:

- 若新機票的價格低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機票價差額將在重新開票時以不可退費的達美航空旅遊優惠券之形式退予乘客。
- 若新機票的價格等於或高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我們會在重新開票時收取票價差額。

可辦理退費票價:
 - 若新機票的價格低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任何票價差額將在重新開票時退還至原付款方式。
 - 若新機票的價格高於重新開票的機票,則我們會在重新開票時收取票價差額。

- 必須在變更時預定航班並重新開票。

1. 未使用的機票 

如果是要變更未使用之機票,達美航空將會取消行程,然後根據所有適用之票價規則以現行票價開立新的機票。 旅客可使用原始機票的價值來購買新的機票。 若未使用之票價為可退費,則原始機票之價值可以套用至購買新的機票。

2. 已部分使用的機票

a. 若針對部分使用的機票進行變更,達美航空將依照下列程序來取得最低票價:
i.  變更行程價格,嘗試保留已完全使用之票價組成部分的票價,並以現行票價取代未使用之票價組成部分。 已完全使用的票價組成部分的票價分開點不允許變更。 達美航空將會在重新開票時,確認所有票價規則。 新機票的價格可能跟舊機票價格一樣、更低或更高。

- 或 - 

 ii. 使用現行票價開立新機票,並確認重新開票時的所有票價規則。 若原始票價為不可退費,承載者會套用部分使用機票中尚未飛行之航段的剩餘價值(若有)以購買新的機票。 針對可退款票價,達美航空將套用部分使用機票的剩餘價值(若有),並用於購買新機票。

C. 確認當日航班
除非票價規則中另有註明,否則持有不得退款機票的乘客可變更搭乘當日由達美航空或達美聯營航空營運飛往同一目的地的其他航班,相關規定請參考政策https://www.delta.com/content/www/en_US/traveling-with-us/ticket-changes-refunds/samedaytravel-changes.html,本條款中也有引述。

規則22: 退費

A. 非自願退款

如因航班取消、或嚴重延誤、或依據規則19 (A) 的航班變動、或依據規則7的拒載情事(但基於旅客未遵守承載合約所導致的情況除外)而必須退款者,會直接向您辦理以下退款:

1) 若機票完全沒有使用,則退款費用就是當初的購票金額。

2) 如果已使用部分機票才發生終止(中止)事件:

a) 票價斷點:退款金額等於從終止(中止)地點至機票上所示之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站,或重新開票地點已付但未使用的交通費用。 若達美航空提供替代交通且旅客接受該安排,則不會進行退款。

b) 票價航段內:退款金額等於從終止/中止地點至機票上所示之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站,或重新開票地點的票價航段未使用哩程之於總航段哩程比例之已付票價金額。 若達美航空提供替代交通且旅客接受該安排,則不會進行退款。

B. 自願退款

1. 不可辦理退費的機票

大部分由達美航空發行的機票為不得退款機票。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承載合約明確規定者外,達美航空不會退還任何不可退款之機票部分的票價,且達美航空亦不會退還不可退款之機票的任何稅金或政府徵收的手續費或附加費。 如果您在出發前取消或更改不可退款的機票,在符合適用的票價規則和承載合約的其他條款情況下,不可退款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的價值(包括稅金和政府徵收的手續費或附加費)在扣除達美航空適用的附加費用後,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空的航班,或在購買機票後使用這些價值辦理升等或降等。

若旅客在旅行日期前身亡,則不可退款票價將會依要求退還給過世旅客的家屬。


2. 可全額退款機票

若購買可全額退款之機票,達美航空將會依照要求,將任何尚未使用的票價退還給您。 必須於提出退款時放棄任何尚未使用之機票航段。 如果達美航空並未收到退款要求,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和「承載合約」的其他規定,不可退款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的價值(包括稅金和政府徵收的手續費或附加費)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空的航班,或在購買機票後使用這些價值辦理升等或降等。 退款金額或適用的抵用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i) 若機票完全沒有使用,達美航空將退還票價全額以及所有您已支付的稅金、手續費和附加費,或是將這些價值轉變成日後可用於購買達美航班的抵用額度。

 (ii) 若機票已使用部分航段,達美航空退還的金額會是 (a) 票價全額以及所有您已支付的稅金、手續費和附加費,扣除 (b) 機票中已使用航段的票價和稅金、手續費和附加費。

如果您在出發前取消或更改可退款的機票,或如果您未能搭乘航班,即表示您授權並同意達美航空接收任何可用的抵用額度或稅金退款,以及達美航空針對可退款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收取的政府徵收手續費或附加費。 可退款之機票中如果有任何日後可用於購買航班的剩餘價值,都必須在原始機票開票之日起一年內使用,並且這些行程也必須在這一年內完成。

C. 退款要求期限

除非達美航空收到退款要求,否則不會退還任何款項,且任何未使用的優惠券必須於原始機票發行日期的一年內歸還給達美航空。

D. 退款表格

達美航空將退還下列符合資格機票的款項:

1. 以信用卡付款的機票退費,將會退還至購票時使用的信用卡,退費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退費要求後的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2. 以現金付款且達美航空已接受現金的機票退款,會於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透過簽發支票方式向機票上署名之乘客辦理退款。

3. 透過全球航空旅行計畫支付的機票,退款時會退至支付機票的會員帳戶,而且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完成退款。

4. 根據政府運輸要求發行的機票,將會根據相關政府規則進行退款。

5. 使用其他任何付款方式購買的機票,會以原始付款方式進行退款,而且一般會在達美航空收到初始退款要求後20日內完成退款。

D. 超額收費

所有關於超額收費的索賠均不成立,且如果申請要求是在機票開票日期四十五(45)天後才提出,達美航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規則23: 貨幣;遭拒或有爭議的付款方式

除非另外說明,否則所有往返於美國境內站點的票價與費用,皆是以美國官方貨幣美金顯示元與分。 除非於本「承載合約」中另有規定,即使有任何爭議、扣款或付款方式遭拒,旅客應支付機票全額與費用。 達美航空保留於隨時收取該金額的權利,包括於旅行完成之後。

規則24: 管轄法律;完整協議;責任限制

任何由於此「承載合約」而產生或與其相關之所有事宜和/或該合約之訂定必須在不違反聯邦法律、喬治亞州法律的前提下受美國法律約束,無論該事宜是基於何種法規而發生。 本「承載合約」(包含機票與票價規則)代表雙方針對承載者運輸的完整協議,並可取代先前之所有口頭或書面陳述、理解或協議。 在法律或衡平法中,不得暗示任何其他契約,保證,承諾或理解。

達美航空針對由達美航空執行的運輸或其他服務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懲罰性、後果性或特殊損害不承擔責任,無論達美航空是否知道可能發生此類損害。 達美航空針對因旅客無法遵守相關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規則、要求或安全指令,或由於旅客仰賴達美航空提供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規則、要求或安全指令所造成之任何損壞不承擔責任。

若達美航空選擇或未能執行任何承載合約規定,並不構成放棄執行該規定或任何其他規定之權利。